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天政辦發〔2021〕12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機關各單位:
《株洲市天元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株洲市天元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根據《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全面貫徹落實省、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法律顧問是指受區政府及其所屬單位、部門(以下簡稱“各單位”)聘請,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
第三條 區政府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等法律顧問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需要配備1-2名法律顧問。
第四條 區司法局主管本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通過建立專家庫、實施聘任備案、年度履職評價等措施對本區法律顧問實施管理。
政府法律顧問聘請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聘請區法律顧問應當根據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
第六條 由區司法局對全區法律專家進行統計,擇優從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及律師事務所中選取符合條件的專家學者、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匯總成冊,建立本區法律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區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聘請法律顧問,采用法律工作者自我報名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法律顧問經選聘單位考核合格,上網公示后,簽訂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區政府法律顧問由區司法局負責聘請,其他單位的政府法律顧問由各單位自行聘請。
第八條 擔任區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道德修養和職業操守;
(二)從事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或者法律事務工作5年以上,法律業務能力強,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和執業紀律處分,且職業記錄良好;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時間和精力。
第九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安排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以下法律服務職責:
(一)對聘請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規范性文件起草和具體行政行為提供合法性審查意見;
(二)對聘請單位的對外事務談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提供咨詢、論證意見;
(三)參與政府合同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核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四)參與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案件;
(五)代表被聘請單位協助處理涉訴、涉訪的民商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法律糾紛;
(六)為聘請單位提供法制講座和法制培訓服務;
(七)受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條 各單位與政府法律顧問簽訂法律聘用合同應當采用
書面形式。具體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法定名稱;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日常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
(三)法律顧問提供的服務內容、工作方式以及聘用期限;
(四)報酬數額、支付方式;
(五)參與辦理各單位有關的區政府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
(六)雙方約定或需明確的其他事由。
第十一條 區政府因行政復議決定而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報區長同意,區政府可以委托作出原行政行為單位(被申請行政復議單位)的相關人員出庭應訴,原行政行為單位的法律顧問應當認真完成區政府委托事項。
第十二條 聘請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及相關材料報區司法局備案。
政府法律顧問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職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發表法律意見或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經授權或同意,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經授權或同意,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提供必要便利;
(四)獲得履職所必須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守國家秘密,對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應當保守秘密;
(二)忠于職守,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請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三)嚴謹、細致、認真為聘請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四)對區委、區政府的決策、行政合同或者規范性文件相關的法律事務,須各單位法律顧問做出專業說明的,按區司法局要求,會同各單位承辦人員辦理相關涉法事務;
(五)不得發表、散布有損聘請單位聲譽的言論和進行有損聘請單位形象的行為;
(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有關法律事務處理意見;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對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考核
第十五條 區司法局負責全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建立以實績、品德、知識、能力等要素構成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業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健全政府法律顧問選聘、解聘和評優的機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備案、報告和述職制度,結合聘請單位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就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質量做出履職評價。
各單位參照本辦法對聘請的法律顧問進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請單位應當依法解聘:
(一)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注銷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三)任期內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務或怠于提供法律服務;
(四)泄露因擔任法律顧問而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不應公開的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五)其他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聘請單位利益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十七條 各單位凡遇以下情況時,須在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區司法局備案,進行變更登記:
(一)因合同終止、到期等因素,另行簽訂新合同變更法律顧問的;
(二)因受到刑事處罰、執業過程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情形,各單位另行簽訂法律顧問委托合同的;
(三)法律顧問不再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聘請單位與政府法律顧問法律服務合同原則上一年一簽,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九條 政府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區司法局每兩年對法律專家庫進行一次清理。
其他
第二十條 各單位聘請法律顧問,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作為區政府及其各聘請單位與政府法律顧問簽訂合同的附件,與法律顧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