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關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株天政告〔2021〕5號
為切實做好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要求,現將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區范圍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雜糧等農作物秸稈、林木枯枝落葉等)。
二、各鎮(街道)對本轄區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負主體責任,各村(社區)對全面禁止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負具體責任,實行鎮(街道)干部包村(社區)、村(社區)干部包組包片的禁燒及綜合利用工作責任制,農作物收獲關鍵期要派專人開展宣傳、巡查、勸阻。對因工作不力造成農作物秸稈焚燒產生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在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產生煙塵污染物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對不聽勸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農作物秸稈禁燒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七、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對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檢舉、揭發。舉報電話:0731—28665087。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