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保〔2022〕2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對象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各市州要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同的籌集建設方式,分類確定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具體面積、申請審核工作流程等管理要求。
二、確定發展重點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岳陽市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城市,要根據常住人口規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和交通等條件,結合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情況,堅持供需匹配,從實際出發,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支持產業園區配套建設,促進產業園區發展,實現職住平衡。其他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進行改建,以及在產業園區配套建設,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發展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其他未列入重點發展城市的,可根據當地人口規模、產業發展和實際需求等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確定為重點發展城市。
三、科學制定目標
各市州要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需求調查,科學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各地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及項目,應按程序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相關部門匯總審核,再按要求上報納入國家和省的計劃,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四、積極籌集房源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可將閑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經適房等政府的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在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并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鼓勵在地鐵上蓋物業中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落實支持政策
各市州要落實國辦發〔2021〕22號文件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稅費和金融等支持政策,重點明確本地區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用地、企事業單位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流程和工作要求,并將相關支持政策、操作辦法及擬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區域向社會公布。 要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符合規定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市州人民政府牽頭構建快速審批流程和聯審機制,對審查通過的項目,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憑項目認定書落實相關稅收、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補助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支持。積極申報保障性租賃住房專項債券,支持各地統籌相關專項資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
六、確保住房質量安全和合理配套
強化保障性租賃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建設單位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嚴格把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條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保證滿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設計、施工及驗收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要求執行。要配套齊全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水、電、氣、路、信等城市基礎設施。要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要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安保、清潔和維修養護,打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居住環境。
七、培育規范市場
支持專業化、規模化的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其探索形成規范、健康、可持續的經營模式。各地要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實施監控指導,定期公開周邊市場租金參考價。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八、加強監督管理
各市州要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省統一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管理。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整體轉讓的,轉讓后原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性質、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承租對象不得將保障性租賃住房轉租轉借和改變租住用途。承租對象取得當地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九、強化部門協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牽頭協調推進全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指導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申報、項目管理和監測評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項目立項審批、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落實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指導專項債券和企業債券項目申報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申報及績效評價、專項債券發行等工作,指導各地統籌資金支持政策、 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會同省稅務局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落實用地和規劃等相關政策。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湖南證監局負責指導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支持工作。省直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指導各地做好相關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單位職責分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十、開展監測評價
市州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負主體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監測評價辦法,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等單位對市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測評價。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繼續納入省人民政府真抓實干督查激勵范圍。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