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校車安全隱患管理制度
更新時間:2021-01-22 來源: 作者: 字體[大 中 小]
為了切實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校車事故隱患的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校車事故發生,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校車安全隱患是指校車安全性能差、安全設施設備不齊全、校車超載、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等設施設備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發生人員傷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導致事故的可能性或危害性較小,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導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較大,校車應當部分或全部停運,經過專項整治方能解除的隱患。
第二條 區校車辦負責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工作,并進行指導和督促隱患治理工作,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進行詳細登記,建立臺賬。區校車辦主要成員單位(交警、教育、交通、市場監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負責隱患排查的匯總和隱患整治的統計工作,對隱患排查治理的結果進行統計分析,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各校車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結果負責。
第三條 校車安全隱患主要內容
1.校車是否符合國家專用校車有關標準,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取得校車標牌。校車標牌是否在有效期。
2.校車是否配備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三角木等安全設備,是否按照規定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3.校車是否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否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4.校車運行道路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交通標識標牌是否齊全。
5.校車是否超載、超速、非法跨縣區運行。
6.校車駕駛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證,駕駛校車是否規范操作、遵守交通規則。校車上是否按要求配備隨車照管員,照管員是否按要求落實乘車幼兒的照管和與家長的交接手續。
7.校車使用單位是否使用“黑校車”,是否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株洲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和管理臺帳,與駕駛人、隨車照管員、家長簽訂安全責任狀,并定期組織開展校車安全培訓和學習。
第四條 校車安全隱患主要排查方式
1.校車安全隱患自查。各校車使用單位、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每天對校車車況、校車行駛路況進行自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治理或上報校車辦。
2.校車安全隱患專項檢查。交警每月對校車開展“面對面”月檢,主要針對車況、設施設備、消防設備等進行專項檢查。校車每半年到專業車輛檢測機構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換發校車標牌。
3.校車安全隱患督查。區校車辦主要成員單位(交警、教育、交通),根據安全形勢、季節規律等,不定期普查、抽查或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進園所、上路面開展校車運行安全隱患督查。
第五條 校車安全隱患整改治理。
1.按照“誰的隱患誰治理”的原則,一般隱患由校車使用單位及時或限時整治;重大隱患由區校車辦按“一單四制”制度或掛牌整治制度實行整治,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并向區安委辦、市校車辦報備。一般隱患治理完成后及時報告區校車辦銷號;重大隱患整改治理后經區校車辦驗收,報區安委辦、市校車辦銷號。
2.校車安全一般隱患治理報區校車辦驗收,驗收合格后銷號;重大隱患的治理驗收由區校車辦主要成員單位(交警、教育、交通、市場監管)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合格后銷號。
第六條 鼓勵、發動群眾踴躍監督、積極舉報校車違法違規行為,尤其對超載、超速、非法跨縣區運行、“黑校車”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及運行道路安全隱患進行舉報,對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人員,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以獎勵。
第七條 對校車安全隱患隱瞞不報、不采取措施整改治理,致使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最終解釋權歸區校車辦。
株洲市天元區中小學幼兒園
學生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