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株天政復字第181號
申請人:黎XX,男,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湖北省潛江市。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陳雪桃,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事項是否受理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告知其對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告知受理情況,并將被申請人答復書送達申請人。本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7月27日購買到被申請人轄區內株洲市XXXX運營管理中心的“水牛奶手工吐司”。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后通過郵政掛號信函(XA44207288842)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責令退賠、查處,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8日簽收。但申請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請人任何形式的告知。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購買了株洲市XXXX運營管理中心的水牛奶手工吐司,認為產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2023年10月6日,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函(XA44207288842)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責令退賠、查處,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8日簽收。但申請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請人任何形式的告知。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另查明:2023年7月27日,申請人購買了株洲市XXXX運營管理中心委托湖南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陳小晨水牛奶手工吐司”一份,支付價款18.4元。申請人認為商品存在“未依照標準標注面包類型”的情形,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并于2023年8月14日、2023年9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商品外觀照片、掛號信流轉信息截圖、〔2023〕株天政復字第11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023〕株天政復字第14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當初作出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對于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因確認違法通常只針對作為類行政行為,對于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行為,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此外,對于“將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送達至申請人”的請求事項,本機關電話通知申請人現場查閱,申請人表示自愿放棄該項請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