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19號
申請人:孫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告知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9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9月9日依法受理,經申請人同意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舉報進行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回復。
申請人稱:2024年8月8日,申請人在淘寶“北同養生館線上總店”購買人參黃精瑪咖九寶茶。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就是普通的代用茶,并不是藥品,也不是OTC,只是普通的飲用茶,但是商家在平臺宣傳藥效護腎腰酸腿軟體虛疲勞等等(藥效宣傳已上傳),商家以普通代用茶宣傳藥效誤導消費者,商家銷售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3條,《廣告法》第8條等延誤病情。希望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依法查處。申請人于2024年8月1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申請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作出的回復。理由:申請人已購買商品適用于以下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被申請單位的違法事實成立,且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失。申請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接申請人舉報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會同栗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及鑿石社區工作人員于2024年9月3日對天元區三顆蔡食品店注冊地址實施現場檢查。通過檢查發現,該經營戶未在注冊地經營,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注冊留存電話(18565586575)已關機,且該店鋪已于2022年11月1日列入經營異常。對于申請人的舉報,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已于2024年5月10日將案件線索向平臺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同時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建議申請人向平臺所在地或者產品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收集消費者權益受損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執法人員已于2024年9月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的方式告知舉報人其處理結果。
申請人于2024年8月1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執法人員已依法受理,辦結期限為15個工作日,最后辦結之日是2024年9月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2024年9月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答復,在法定辦結時間內,核查處置流程上并不存在超期辦結情況。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8日,申請人在天元區三顆蔡食品店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北同養生館線上總店”購買了“人參枸杞茶”一盒,支付價款29.9元。商品從廣東省東莞市發出,在山東省濟寧市被簽收(快遞單號:YT7484340568675)。2024年8月15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端舉報其購買的商品涉嫌虛假宣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2024年9月3日,被申請人對天元區三顆蔡食品店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1299號瀚水栗源26棟130414進行現場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2024年9月5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進行反饋,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核查,天元區三顆蔡食品店未在注冊登記地址經營,店鋪負責人也無法聯系,對該店鋪的違法事實無法調查認定,我局已將該店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相關違法線索移送給該店鋪經營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郵單照片、全國12315平臺截圖、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地)現場檢查記錄表、舉報單、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本案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端口錄入信息,反映其購買的商品涉嫌虛假宣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屬于舉報,且其舉報中并未包含具體的投訴請求,被申請人按照舉報程序進行處理并無不當。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本案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未超過法定期限,符合程序規定。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應當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