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17號
申請人:習X
被申請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隊天元大隊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隊天元大隊于2024年7月29日對你作出的編號為:435201160056661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8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4年9月24日
注:送當事人各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