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15號
申請人:馬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農業農村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XXX超市銷售滅蠅蚊香投訴的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8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XXX超市銷售滅蠅蚊香投訴的回復》,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立案查處,請求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在收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時第一時間將相關材料送達申請人文書送達地址以便于申請人閱卷。
申請人稱:2024年7月6日申請人在被舉報人XX批發超市店內購買滅蠅蚊香兩盒,刺鼻氣味嚴重,儲存及使用產品時身體出現不適。涉案產品宣傳為滅蠅專家、健康到家,滅蠅專用。經查為假冒偽劣產品,假農藥,我國已不再批準蠅香登記,目前生產銷售蠅香產品,均屬于違法違規行為。此蠅香類產品均屬于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屬于偽造農藥登記號,是無證假農藥,違法銷售,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安全隱患。根據2010年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第八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紀要》意見,對于蠅香登記管理工作,不再批準新增登記,不批準臨時登記轉正式登記的申請,對現有臨時登記產品不再續展。截至目前,市面上所有蠅香類產品均屬不合規產品。涉案滅蠅蚊香使用的登記證號為蚊香登記證,登記證和產品實際不符。“滅蠅蚊香”“滅蠅專家”均未獲得批準和登記,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滅蠅蚊香未取得許可,屬于假農藥。
被申請人稱:因被申請人沒有行政執法權,在收到投訴舉報信后已與市農業農村局進行現場執法,根據市農業農村局的指示已對申請人進行了回復。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9日將案件移送到株洲市農業農村局處理。由于被申請人沒有專業執法權和解釋權,請申請人與株洲市農業農村局尋求最終解釋。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6日,申請人在XXX特價批發超市店內購買黃雀滅蠅蚊香片一盒,支付價款4元。2024年7月14日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內容為投訴舉報案涉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違法銷售等,請求依法退賠、查處案涉商戶違法行為、召回案涉產品并處罰、告知處理結果及舉報獎勵。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后》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關于XXX超市銷售滅蠅蚊香投訴的回復》,內容為:“投訴人馬柏軍2024年7月6日在XXX超市購買滅蠅蚊香2盒,認為該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屬于假農藥(衛生農藥)。該超市位于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XX農貿超市內。接到投訴后,被申請人會同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立即開展調查。該產品已進行登記(登記證號:WP20100080),也有生產資質[生產許可證號:農藥生許(湘)0028],該產品符合法定的生產、經營要求,沒有涉嫌違法行為發生。”2024年9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移送農產品投訴舉報信的函》,將投訴舉報信移送至株洲市農業農村局。
以上事實有購物小票、《投訴舉報信》《關于XXX超市銷售滅蠅蚊香投訴的回復》《關于移送農產品投訴舉報信的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應圍繞被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法定職責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審查。株洲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深化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以株洲市農業農村局的名義統一承擔市級及市轄區的農業綜合執法職責。本案,被申請人沒有申請人舉報事項的執法權限。此外,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于2024年7月14日作出的《投訴舉報信》后,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書面回復,并送達申請人,未超過60日的合理期限。被申請人沒有申請人請求的法定職責,應當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