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99號
申請人:楊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8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申請人的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單號SF1525942455844),要求公開涉及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以及舉報獎勵通知(具體內容見附件申請表)。2024年8月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箱發送了該申請的答復(具體內容見附件)。申請人認為該答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相關規定,遂申請復議。
被申請人稱:根據《株洲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被申請人經內部審批程序通過后,于2月20日上午通過電話聯系申請人,向其電話反饋了核查結果,并在電話中說明了獎勵金額、文件依據以及獎勵領取方式。申請人所申請的獎勵通知應視同已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考慮到案涉商戶認錯態度良好、涉案金額小且積極配合執法人員予以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經綜合考慮,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作出了“暫扣4箱兒童煙花,并對其經營人員現場普法教育”的處理措施,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無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行政案卷中的其他行政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可以不予公開。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15日,申請人曾向被申請人舉報天元區小饞貓商店非法經營煙花爆竹。2024年2月20日,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向申請人反饋情況。
2024年3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公開申請人于2024年2月15日舉報天元區小饞貓商店非法經營煙花爆竹一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以及獎勵通知,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8日簽收。2024年7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一、關于您申請的獎勵通知,2024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員根據舉報信息前往現場進行處置,于2月20日通過電話多次聯系您本人反饋了核查結果,并說明了獎勵金額文件依據,告知了獎勵領取方式。截至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之日,未見您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前來領取獎勵。如您對獎勵標準或其他事項存有異議,根據《株洲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第二十條,由株洲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二、關于您申請的行政處罰決定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考慮到被舉報人(小饞貓商店)認錯態度良好、涉案金額小且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予以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經綜合考慮,我局對被舉報人作出了“暫扣4箱兒童煙花,并對其經營人員現場普法教育”的處理措施,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故無行政處罰決定文書。其他行政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可以不予公開。”
另查明,本府于2024年6月29日作出的株天政復字〔2024〕8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系針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就同一舉報事項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而作出責令履職的行政復議決定。
以上事實有《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株洲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及通話記錄截圖、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其舉報事項的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以及舉報獎勵通知,但被申請人僅告知申請人并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沒有告知其申請的獎勵通知是否存在、是否已經公開、能否進行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