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98號
申請人:龍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反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及社保問題的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8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立案審查后,本府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反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及社保問題的回復》。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回復稱百思特項目重申請人的房屋面積615.8㎡,征地榜為777.7㎡。征地時周憲21歲,周X20歲,還被定性為零合法面積。
被申請人回復佳兆業項目中周X 周X 補償到位之后才拆的房屋。 的甲乙雙方簽字在哪里?錢款付到哪個賬戶? 周X周X的購房指標,完全各自購買一套安置房指標,外加300每平方。周X周X兩自然戶必須分戶補償。郭XX母女,至今沒有補償。周XX出生于1963年,社保沒有落實,糾正郭XX的農墾失地保險。
被申請人稱:《關于龍XX反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及社保問題的回復》是依據事實情況進行如實回復的,且龍XX所稱的相關問題早已通過信訪渠道獲得解決,已無任何問題,故請求貴府依法駁回龍XX的行政復議申請。
1、龍XX系周XX的妻子,周XX為戶主,該戶成員為周XX、龍XX、周X、周X(該戶人口信息從龍XX提交的材料里均已自認)。該戶曾涉及兩次征地拆遷,即2007年啟動的百斯特項目和2009年啟動的中央商務區三期項目,兩次征地拆遷均已按政策補償安置到位。
2、由于周XX一戶人員一直對征收補償存在異議,多年來進行了多次的信訪上訪。本著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的原則,被申請人與周XX一戶人員多次溝通,最終通過協商方式解決了周XX一戶人員的相關問題,故周X、周X于2016年6月27日簽訂《息訪息訴協議書》, 周XX、周X、周X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承諾書》,均已明確表示該戶所有的訴求已處理完畢。現申請人再次提起行政復議,其復議要求和內容均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其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龍專XX周XX的妻子,二人育有周X、周X兩子,周XX為戶主。該戶曾涉及兩次征地拆遷,即2007年啟動的百斯特項目和2009年啟動的中央商務區三期項目,均在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周X、周X于2016年6月27日簽訂《息訪息訴協議書》, 周XX、周X、周X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承諾書》。
以上事實有《關于龍XX反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及社保問題的回復》《息訪息訴協議書》《承諾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本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的《關于龍專紅反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及社保問題的回復》系對申請人一戶征地補償的解釋說明,并未設置新的權利義務,未給申請人增加新的負擔,依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所列舉的受案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受理條件,應當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