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87號
申請人:鄧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行為違法,于2024年7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三十日審理,經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撤銷《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關于“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報名限制條款。
申請人稱: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發布《關于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通知上并沒有強制要求必須繳納物業費才可以報名換屆組候選人。
2024年3月11日,大嶺社區在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公示換屆組成員名單。
2024年3月21日,大嶺社區張貼《公告》, 小區第二屆業主大會換屆工作正式成立。
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工大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粘貼《征集康馨佳園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其中有一條報名的限制條款:按時繳納物業費。這個限制性條款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條款,限制了很多業主積極報名業委會候選人,剝奪了業主參與本小區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盡管如此,還是有一部分業主報名了參選業委會候選人。2024年7月26日,在已經報名的業主中,因為沒有交物業費,都接到了大嶺社區工作人員打電話通知必須交物業費,否則不能參選業委會候選人。
2024年7月23日上午9:30,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辦事處工作人員指導、監督 換屆組會議。因為 沒選舉出第二屆業委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管理。由于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對大嶺社區居委會進行行政指導、監督中的違法行為,導致大嶺社區張榜的報名通知明顯地剝奪了沒有交物業費業主參選業委會候選人的違法行為。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依法撤銷大嶺社區居委會2024年6月14日在 小區粘貼《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關于要求的報名條件:按時繳納物業費。綜上所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撤銷《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的報名限制條款:按時繳納物業費。
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向本府補充提交了其向被申請人提交的《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登記表》。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申請責令被申請人撤銷大嶺社區居委會張貼的《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報名限制條款沒有依據。
《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是大嶺社區發出和公示的,不是被申請人的行為。
被申請人未收到申請人鄧XX申請被申請人撤銷《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的報名限制條款(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書面申請。
經審理查明:因 首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選舉產生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布《關于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經公示后,大嶺社區于2024年3月21日張貼《公告》, 小區第二屆業主大會換屆工作正式成立。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馨佳園小區粘貼《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內容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凡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責任心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業主,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繳納物業費,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均可被推薦、自薦或被提名為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請到大嶺社區領取登記表,由本人如實填寫后,在2024年6月28日之前,持登記表、身份證、一寸彩照1張及產權證復印件,屬共同產權的還須提交婚姻證明復印件到大嶺社區居委會進行登記。特此通知,希望廣大業主互相轉告,積極參與。”截至2024年6月28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共收到了20名業主遞交的報名表,均予以登記。2024年10月26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在 小區公示欄中公示了20位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名單中備注顯示已繳物業費候選人12名,欠繳物業費候選人8名。
以上事實有《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公告》《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登記表》、關于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情況公布及張貼照片、情況說明、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案件爭議焦點在于申請人是否向被申請人提交過書面申請,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如申請人提交過書面申請,被申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對其申請保護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以及申請人參與選舉的合法權利是否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本案中,被申請人否認收到過申請人“請求撤銷《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報名限制條款”的書面申請,申請人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曾向被申請人遞交“請求撤銷《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報名限制條款”的書面履職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府推定申請人未就前述請求事項向被申請人提出過申請保護其選舉與被選舉之合法權益的申請。
自 小區首屆業委會任期屆滿后,被申請人轄區內的大嶺社區居委會組織成立了換屆組,召開換屆組會議,推動換屆工作逐步開展。大嶺社區作出案涉《征集 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系社區協助小區業主組織、推動業主大會的盡快召開,以實現保護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現已公示的多名業委會候選人組成來看,包含了多名已繳納和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目前仍處于候選人名單公開及資格審查階段,大嶺社區發布的《通知》并未實質上影響申請人的實際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履職不當而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但根據現有有效證據既不能認定出現了被申請人應當依具體請求履行具體職責的前提,也不能認定被申請人存在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的行為,亦不能認定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受到實質的不利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