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85號
申請人:李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調解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2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電話為空號無法聯系,聽取了被申請人的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調解,要求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7月10日美團速配達24小時生活超市(天元區店)購買到怡寶2.08L,訂單完成后查看到怡寶的執行標準是GB17323,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到GB17323是瓶裝飲用純凈水,但美團商家在商品的標題用到了純凈水礦泉水飲用水等文字,明顯的虛假宣傳,但申請人投訴到12315后,被申請人到現場核查后發現屬實。被申請人認為違法行為輕微,讓商家責令改正,把礦泉水飲用水等文字刪除,并不予處罰,終止調解。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通過“全國 12315 互聯網平臺”受理相關投訴,進行了初步核查,進行了組織電話調解,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和“全國 12315 互聯網平臺”于 2024年7月11日及2024年7月16日向申請人告知終止調解的投訴處置結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于 2024年7月11日決定終止調解,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钡囊幎?,于2024年7月16日通過“全國12315 互聯網平臺”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10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美物便利店開設在美團APP上的“速配達24小時生活超市(天元區店)”購買了一瓶怡寶飲用純凈水,支付價款4.37元。2024年7月1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認為怡寶的執行標準是GB17323,與瓶裝飲用純凈水GB17323不一致,懷疑商家虛假宣傳。2024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前往案涉店鋪株洲市天元區美物便利店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區湘山路288號億都漫城4棟102號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網頁中在商品的標題有純凈水礦泉水飲用水等文字。該店負責人現場將礦泉水、飲用水等文字刪除。2024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經被申請人組織雙方電話調解,被投訴店鋪明確拒絕,雙方無法達成一致。2024年7月16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 互聯網平臺”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
以上事實有商品訂單頁面截圖、購物小票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全國12315平臺投訴詳情頁面截圖、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申請人投訴后,前往案涉店鋪進行了現場檢查,核實了申請人投訴的具體情況,經組織雙方調解,無法達成一致,且被投訴人向被申請人出具了拒絕調解的情況說明,故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