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82號
申請人:李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調解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電話為空號無法聯系,聽取了被申請人的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調解,要求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6月26日在美團新佳宜便利店(株洲龍騰國際2649店)購買君樂寶簡醇180克,騎手送到后發現是君樂寶簡醇150克,于是通過12315投訴。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核查后,告知申請人該店君樂寶簡醇具有180克、150克的兩種規格產品,申請人收到的商品只有150克是因為工作人員出錯造成的,建議申請人走民事訴訟,并終止調解。
被申請人稱:1.接到申請人投訴后,被申請人的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0日前往案涉店鋪株洲市天元區神驊副食品商行進行現場檢查。該店鋪經營場所處于正常營業狀態,在冷藏柜中發現有“君樂寶”簡·醇風味酸牛奶凈含量180克和150克兩種規格商品,價格分別為3.9元/袋(美團平臺銷售價格5元/袋)、3.5元/袋(美團平臺銷售價格3.5元/袋)。2.通過詢問當事人彭友福,申請人投訴的在平臺上購買180克規格的“君樂寶”簡·醇風味酸牛奶但實際收到150克規格的情況屬實。但根據了解情況,是由于工作人員發貨失誤導致,并非故意誤導消費者。該店鋪愿意更換商品或進行退換,且已將該貨款退還申請人。3.執法人員了解情況后多次組織雙方電話調解,但被投訴店鋪僅同意退換商品不同意另行賠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故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7月11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建議申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26日,申請人在美團平臺的新佳宜便利店(株洲龍騰國際2649店)購買5袋君樂寶簡醇0蔗糖酸奶,規格為180克/盒。騎手送到的君樂寶簡醇0蔗糖酸奶規格為150克。2024年6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認為購買的酸奶和實際收到的規格不一致,懷疑商家虛假宣傳。2024年7月10日,被申請人前往案涉店鋪株洲市天元區神驊副食品商行進行現場檢查,在冷藏柜中發現有“君樂寶”簡·醇風味酸牛奶凈含量180克和150克兩種規格商品。通過詢問商家,確存在申請人購買的酸奶和實際收到的規格不一致的情況。被申請人多次組織雙方電話調解,但被投訴店鋪僅同意退換商品不同意另行賠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1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建議申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以上事實有商品訂單頁面截圖、購物小票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全國12315平臺投訴詳情頁面截圖、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申請人投訴后,前往案涉店鋪進行了現場檢查,核實了申請人投訴的具體情況。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無法達成一致,且被投訴人向被申請人出具了拒絕調解的情況說明,故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