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81號
申請人:王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處理其投訴天元區饞趣百貨商行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經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辦結反饋。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4月21日通過淘寶商城店鋪“者者零食鋪”購買了餅干,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無中文標簽,于是經過查詢該產品涉嫌超范圍食用營養強化劑維生素E,且該產品日文配料表也證實該產品確實添加了上述食品營養強化劑。該商家 明知該產品添加上述食品營養強化劑,屬于明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售賣,該產品作為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該商家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起投訴,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實處理,并督促商家聯系申請人協商。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的回復后,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法律適用錯誤,請求撤銷該回復內容,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回復。
被申請人稱:接申請人投訴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會同栗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及鑿石社區工作人員于2024年5月14日對天元區饞趣百貨商行注冊地址實施現場檢查。通過檢查發現,該經營戶未在注冊地經營,在注冊地址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 為,注冊留存電話已關機。且該店鋪已于 2022年11月1日列入經營異常。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于申請人的投訴,因無法組織實施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此次投訴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建議申請人向平臺所在地或者產品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收集消費者權益受損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審查查明:2024年4月21日,申請人在天元區饞趣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者者零食鋪”購買了“日本本土glico格力高”餅干三份,支付價款79.24元。2024年4月2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端上進行投訴,內容為投訴案涉商家涉嫌超范圍使用營養強化劑維生素E、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實處理并督促商家聯系申請人協商。2024年5月6日,被申請人通過投訴平臺告知申請人,其投訴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2024年5月14日,被申請人對天元區饞趣百貨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1299號瀚水栗源26棟130656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2024年5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2024〕8-028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7月8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作出辦結反饋:“……經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核查,被訴店鋪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負責人也無法聯系,我局已將該店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無法組織實施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此次投訴我局決定終止調解。建議投訴人向購物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購買實際經營地(發貨地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者收集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另查明,2022年11月1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天元區饞趣百貨商行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購物信息截圖、商品照片、全國12315平臺截圖、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住所(經營場地)現場檢查記錄表、株天市監案移〔2024〕8-028號《案件線索移送函》、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電話錄音等證據證實。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申請人在全國12315投訴端口進行投訴同時存在舉報內容,反映所購買的商品涉嫌超范圍使用營養強化劑維生素E、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食品安全法》,請求予以查實處理并要求協商,屬于同時投訴和舉報,被申請人應分別予以處理并告知。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后作出受理決定,因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而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提供舉報線索進行核查,認為不屬于其管轄范圍,并將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但被申請人未將舉報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對于行政機關未履行職責的案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本身就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如不服本決定,申請人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