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80號
申請人:高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天元區福宏鳴百貨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回復。經審查,本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過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2024年7月19日
注:送申請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