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79號
申請人: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其對湖南省清巖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訴舉報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超期未依法履行其職責違法及程序違法;2、審查申請人是否存在包庇違法商家和收受賄賂的情形;3、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書面回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6日在案涉商戶處購買減肥咖啡,到貨后發現該咖啡并無其廣告宣稱功效的相關認證,申請人認定廣告存在虛假宣傳問題后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于同年3月14 日簽收(投訴舉報信物流XA38377713344)。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0日發送短信告知投訴已受理,同年3月25日告知舉報予以立案。時至今日(2024年7月11日),申請人仍未收到有關調解結果、舉報結果(至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信以來已隔120日)。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超期未處理,程序違法,嚴重瀆職,包庇違法商家、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追究加害人責任,現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13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于2024年8月14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如需要該處罰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自行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網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因此,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程序有瑕疵,但不影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處理依法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事實清楚,內容適當。請求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6日,申請人在湖南清巖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設于網絡平臺的店鋪購買了“黑咖啡”,支付價款28.8元。2024年3月10日,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內容為投訴舉報案涉商品存在無保健品認證、宣傳誤導消費者、冒用他人保健品批準文號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調解、查處、書面回復、責令召回問題產品,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4日簽收。2024年3月20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對舉報予以立案。2024年5月13日,案涉商戶出具《拒絕調解書》,明確表示僅退款處理,拒絕賠償和被申請人的調解賠償方案。2024年7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罰(2024)1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案涉商戶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罰款10000元。2024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分別發送兩條短信至申請人處,內容分別為告知申請人其已對案涉商戶立案調查并公示了處罰信息,如需要處罰信息可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以及因案涉商戶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終止調解的情況。
以上事實有支付寶交易電子回單、《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短信截圖、株市監天元處罰(2024)1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反映所購買的商品產品存在無保健品認證、宣傳誤導消費者、冒用他人保健品批準文號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調解、查處、書面回復、責令召回問題產品,屬于同時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分別予以處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經受送達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本案中被申請人采用手機短信的方式送達有關其投訴舉報的處理結果,應經申請人同意。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及時將終止調解的情況告知申請人,而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職違法,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包含了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性的評價,更能徹底地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
至于申請人請求:“審查申請人是否存在包庇違法商家和收受賄賂的情形”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職責,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