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76號
申請人:肖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1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雙方意見。因本案情況復雜,本府于2024年9月13日決定延期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6月22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天元區廣淵百貨商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規定的違法行為,履職申請的事項為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寄出掛號信單號為:XA29806009444,物流顯示被申請人于6月26日簽收。至今已超過法定期限,被申請人截止申請人提起復議還未對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申請人不服提起復議。
申請人認為:1、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申請人也具有向被申請人申請履行該法定職責的法定請求權;2、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處理投訴事項程序構成違法;3、被申請人應當針對本案進行合法性證據舉證,證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對應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舉報內容為:1、要求并責令(督促)案涉商戶退還貨款46元并賠償1000元。 2、要求并責令(督促)案涉商戶賠償維權材料打印費、郵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合計500元。3、責令案涉商戶停止違法行為。4、依法處理并答復申請人。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于2024年6月15日在拼多多平臺案涉商戶處購買了一款日本進口的抗糖丸。收到貨后發現該商品沒有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無法查詢到生產廠家及地址,也查詢不到海關備案以及檢疫報告,不符合進口食品管理規定,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申請人已保留所有證據,特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請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收到該起投訴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9日已通過EMS寄送投訴受理通知書給申請人。
綜合以上,被申請人已依法依規對復議申請人的投訴履行職責。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15日,申請人在天元區廣淵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纖美海外健康”購買了“正品日本進口抗糖丸”一袋,支付價款46元。商品從江蘇省南通市發出,在廣東省廣州市被簽收,快遞單號為:78425030146856。2024年6月23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內容為投訴舉報案涉商品存在不符合進口食品管理規定以及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請求責令案涉商戶退還貨款46元并賠償1000元、賠償維權材料打印費、郵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合計500元、責令案涉商戶停止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處理并答復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6日簽收。2024年7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市場監管(2024)第7-27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并于2024年8月1日郵寄,申請人于2024年8月2日簽收。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支付截圖、《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市場監管(2024)第7-27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物流信息、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違反法定程序。鑒于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送達《投訴受理決定書》,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應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