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71號
申請人:龍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龍XX反映征地強拆等事項的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并篡改征收協議違法。經審查,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行為系對已處理事項的重復處理行為,并未對申請人的實際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2024年7月19日
注:送申請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