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69號
申請人:王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征地工作協調服務中心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王XX反映征地補償漏算錯算問題的回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重新調查核實。經審查,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行為系對已處理事項的重復處理行為,并未對申請人的實際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2024年7月19日
注:送申請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