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65號
申請人:郭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處理結果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電話關機,被申請人無新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日對其舉報作出的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2日通過12315得知舉報處理結果,認為被申請人不能書面審查,要實際調查,特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對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的天貓平臺店鋪購買 “雞胸肉”的舉報。
對于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開展實地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案涉商戶不在本地無法聯系,不能進行調查取證認定案涉商戶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將該線索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案涉商戶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以上處置結果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7月2日通過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告知。
經全國12315平臺記錄顯示,申請人自平臺開通以來,共投訴1878次,舉報1305次。申請人購買涉案商品時屬于一般消費者,但其購買商品時已發現案涉商戶經營的天貓店鋪存在發布虛假廣告、夸大宣傳的問題,且購買的商品并不會損害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便以商品的廣告宣傳、標識標簽、說明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為由,通過 12315平臺進行舉報且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予以獎勵,如其訴求未得到全面支持繼而申請復議,其申請復議的目的已經超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范疇,其行為不應被鼓勵和提倡。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23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開設于淘寶平臺的星鷹運動旗艦店購買了“雞胸肉”一份,支付價款62.8元。2024年7月2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認為案涉商品存在虛假宣傳、宣傳保健品功效、違反廣告法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進行查處并給予申請人獎勵。同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號美的時代廣場1902室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住所地實際經營。2024年7月2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舉報進行回復,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3年12月22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株洲市庚譽貿易有限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全國12315平臺截圖、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處理舉報的結果不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淘寶平臺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區,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
根據《市場監督投訴舉報暫行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但本案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未明確告知舉報人應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亦未將涉嫌違法的線索移送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未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