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62號
申請人: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株天強決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撤銷。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株天強決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0年12月申請人購入此房時,陽光棚就已經存在,目的為防止高空墜物。申請人所在小區此類陽光棚達7處之多,而只有申請人處認定為違建,要求拆除,存在“選擇性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是有權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城市行政管理職責,對轄區內違建行為進行查處。申請人實施了本案具體行政行為所涉違建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執法,對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行為,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行為前進行了調查,申請人于2020年購買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北路27號億都漫城小區 陽臺位置搭建了一處鋼結構玻璃房,該構筑物沒有取得任何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依法屬于違法建筑。
被申請人行政拆違立案后,通過詢問當事人、現場勘驗等程序,認為申請人違建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依法作出本案具體行政行為即株天強決字(2024)第008號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并送達給被答復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為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涉案構筑物位于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北路27號億都漫城小區1棟301。2024年3月3日,被申請人接群眾舉報對申請人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建設一處鋼結構玻璃房,涉嫌違法建設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24年3月4日被申請人對現場進行勘驗,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調取了株洲市規劃局建筑規劃審批藍圖。2024年3月4日,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的一處鋼結構玻璃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株洲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之規定,作出了株天限拆告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并送達。2024年4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限拆決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并送達。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限拆催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要求申請人自收到催告書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同時告知其陳訴申辯權,并于當日送達。2024年6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限拆催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公告內容為:限公告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2024年7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強決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并送達。
在審理過程中,本府通過電話聽取了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未提出新意見。
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現場照片、《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照片)、株洲市億都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億都漫城總平面圖、聽取意見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認定。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又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及《株洲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并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本案被申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系有權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城市行政管理職責,對轄區內違建行為進行查處。被申請人在立案后,依法調查,作出并送達了《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經過催告與公示,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作出的株天強決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強決字〔2024〕第00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