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61號
申請人:張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因材料不全,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于2024年7月18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經立案審查,本府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6月26日在拼多多平臺“益生食品保健養生館”購買了花茶。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生產許可證號SC為食品生產許可,為普通食品。該產品店鋪頁面,詳情頁面介紹宣傳脾胃虛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同時也涉嫌虛假宣傳或者夸大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查實,并督促商家聯系協商處理。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3日對申請人作出回復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線索、地址開展實地核查,現場檢查未發現有虛假廣告宣傳違法行為,經詢問當事人,申請人提出涉嫌虛假宣傳內容已責令被舉報人改正, 被舉報人已經改正,將此商品鏈接進行下架,涉嫌違規鏈接已經刪除。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不予立案調查。7月4日15點26分,以全國12315平臺方式告知反饋結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告知法律依據,且2024年7月5日被舉報人店鋪產品未下架,并無整改,被申請人應當重新審理。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2024年6月26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掛號信后,進行了初步核查,并且于2024年7月4日通過12315平臺向申請人告知不予立案的舉報處置結果。被申請人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職責,程序合法。
2024年7月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初步核查和現場審查。2024年7月4日上午,執法人員到達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注冊住所: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527號御林逸景801號,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燦到場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
經現場調查,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鋪益生食品保健養生館售賣的“北京同仁堂丁香猴頭菇沙棘茶”該產品圖片頁面上標注“脾胃虛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喝好茶暖好胃”等文字。“北京同仁堂丁香猴頭菇沙棘茶”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宣傳有緩解胃痛等功效,存在虛假宣傳的嫌疑,可能引起消費者誤解。被申請人當場告知被舉報人立即下架整改,并下達株市責改[2024]3-308號《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
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稱涉案商品2024年6月18日上架。2024年7月4日接到下架責改通知后,當日下午下架修改產品頁面,將“脾胃虛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喝好茶暖好胃”改為了“胃舒服了,吃飯香了,健康好茶,腸胃問題”,修改后重新上架。在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間,此款茶累計銷量32袋。
因被舉報人已及時改正,行為輕微并未造成不良影響。2024年7月4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并于當日通過12315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6月24日在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益生食品保健養生館”購買了養生茶,支付價款39.5元。2024年6月2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案涉商家宣傳脾胃虛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等,涉嫌虛假宣傳或者夸大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請求被申請人查實,并督促商家聯系協商處理。2024年7月4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湖南鑫思陽貿易有限公司注冊住所: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527號御林逸景801號進行現場核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鄒燦到場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經查,案涉公司的拼多多店鋪益生食品保健養生館售賣的“北京同仁堂丁香猴頭菇沙棘茶”該產品圖片頁面上標注“脾胃虛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喝好茶暖好胃”等文字。“北京同仁堂丁香猴頭菇沙棘茶”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宣傳有緩解胃痛等功效,存在虛假宣傳的嫌疑,可能引起消費者誤解。被申請人當場告知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立即下架整改,并下達株市責改[2024]3-308號《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
2024年7月4日該公司接到下架責改通知后,當日下午下架修改產品頁面,將“脾胃虛寒,胃灼胃痛,消化不良,食物流返,喝好茶暖好胃”改為了“胃舒服了,吃飯香了,健康好茶,腸胃問題”,修改后重新上架,并稱涉案商品于2024年6月18日上架至2024年7月4日期間,此款茶累計銷量32袋。
因被舉報人已及時改正,行為輕微并未造成不良影響。2024年7月4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當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線索、地址開展實地核查,現場檢查未發現有虛假廣告宣傳違法行為,經詢問當事人,舉報人提出涉嫌虛假宣傳內容已責令被舉報人改正,被舉報人已經改正,將此商品鏈接進行下架,涉嫌違規鏈接已經刪除。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不予立案調查。7月4日15點26分,以全國12315平臺方式告知反饋結果。”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告知法律依據,提供了其在2024年7月5日查看被舉報人店鋪發現產品未下架,并無整改的照片,遂申請復議。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外包裝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責改[2024]3-308號《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頁面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或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還規定,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相應數額的罰款。
本案中,被申請人經核查發現案涉商家在銷售涉案產品的網店頁面存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情況,作出了《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但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商家發布廣告未造成危害后果,亦不能證明案涉商家已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認定本案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