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59號
申請人:李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天元區歲約茶葉店事項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做并書面告知。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6月17日通過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天元區歲約茶葉店銷售不合格產品,于 2024年7月2日收到被申請人的回復,申請人對此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被投訴人未在經營地址開展經營活動,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被申請人在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人違反了《條例》規定,應當抄送拼多多平臺,并要求拼多多平臺予以配合,對被投訴人進行處罰。同時,被申請人未將商家列入經營異常程序違法,屬于嚴重的不作為行為。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請人關于投訴舉報天元區歲約茶葉店拼多多平臺店鋪購買“紅茶”的投訴舉報。
對于申請人的投訴,經現場核查,案涉商戶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權限,依法不予受理。
對于被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開展實地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案涉商戶不在本 地,無法聯系,不能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其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將該線索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以上處置情況,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5日制作《關于對 天元區歲約茶葉店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61號),并郵寄給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進行處 置,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13日,申請人在天元區歲約茶葉店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小師妹淺淺的茶”購買了“可定制杯中茶一次性紙杯自帶茶杯”二十杯,支付價款22.89元。商品從湖南省長沙市發出,至貴州省六盤水市被簽收,快遞單號:78424550186593。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內容為投訴舉報案涉商戶生產廠家以及執行標準等信息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及標準,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并立案查處、書面告知、責令案涉商戶賠償、依法獎勵。2024年6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2024年6月21日,被申請人對天元區歲約茶葉店登記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栗雨工業園區52區千禧實業生產輔助用房(1)201-5-6-1303260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2024年6月28日,被申請人郵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61號《關于對天元區歲約茶葉店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不予受理以及舉報不予立案,申請人于2024年6月30日簽收。
申請人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提出被申請人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案涉商品的生產廠市場監管部門所在地進行處理。
另查明,2024年6月25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住所無法聯系,天元區歲約茶葉店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及物流信息照片、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61號《關于對天元區歲約茶葉店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反映所購買的商品存在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及標準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并立案查處、書面告知、責令案涉商戶賠償、依法獎勵,屬于同時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分別予以處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后,現場核查發現被投訴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發貨地、簽收地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函》,未明確告知申請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亦未將涉嫌違法的線索移送至平臺所在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更能徹底地實現申請人的權利保護要求。只有在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實際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才轉而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