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58號
申請人:劉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7月4日收到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作出的《案件移送函》及申請人郵寄的材料。經立案審查,本府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告知司法救濟途徑且未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時間內給出不予立案告知。被申請人電話回復稱“該款產品宣傳有防蚊功能的歸農業農村局管轄,故沒有管轄權”而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內容是該產品涉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虛假宣傳,對此被申請人并未正面回復。申請人一并投訴舉報未查詢到該產品執行標準的有效信息,而被申請人也未正面回復。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并非普通消費者,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多次投訴舉報,其頻率和頻次已超出一個普通消費者的范疇,該行為表明其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而是為了獲取高額牟利,不具備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且在客觀上費了大量的行政資源,其行為不值得鼓勵。
二、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申請人的舉報事項。
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受理申請人舉報并進行了初步核查,已于2024年5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和短信向申請人告知不予立案的舉報處置結果。被申請人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職責,程序合法。關于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復議權利、復議機關和復議期限的問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復僅是對舉報處理結果的告知,被申請人如何查處案涉商戶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構成影響,與申請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復議權利等并無不當。且申請人已就該回復提起行政復議,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亦已受理其申請,被申請人未告知并未影響申請人行政復議的權利。
三、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正面回復案涉商品涉及虛假宣傳不屬實。
申請人于2024年4月22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進行了舉報(編號:21430200002024042207867075)。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單后,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初步核查。2024年4月2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注冊住所:株洲市天元區二十四區創業廣場負一層12-13-14號商鋪進行了現場檢查,沒有發現該公司在現場開展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現場聯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客服主管到場配合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
經調查,“葵花艾草叮叮植物精油貼”于2024年3月25日上架銷售,2024年4月23日將該產品鏈接下架。案涉商品在其外包裝上標注有“適用范圍:適用于戶外、室內可能被蚊蟲叮咬的場所,夏季讓家人遠離滋擾;使用方法:本品貼于裸露皮膚的周邊,如袖口、領口、褲邊、裙邊、帽子、襪子等,也可貼于有需要防蚊地方的臨近物件上,每次使用1—2枚,效果持續6—8小時”等內容。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防蚊驅蚊類產品認定的意見》(農辦法函〔2021〕19號)“如果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標明該產品具有防蚊驅蚊功能,無論其有效成分是化學成分還是植物源性成分,該產品都屬于農藥范疇,依法應當按農藥進行管理。”及《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無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1日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4年5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及短信告知申請人上述情況,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
四、“葵花艾草叮叮植物精油貼”外包裝標注的執行標準Q/AKM007-2023為南陽艾康美艾業有限公司企業標準,該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發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內容適當。請求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30日,申請人在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開設于天貓平臺的店鋪saunaroom旗艦店購買了“葵花艾草叮叮植物精油貼”兩盒,支付價款19.4元。2024年4月22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內容為舉報案涉商戶涉嫌虛假宣傳、執行標準無法查詢、產品標簽未標明農藥登記證號和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號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案涉商戶銷售的產品并責令其整改予以處罰,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申請人獎勵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2024年4月2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注冊住所:株洲市天元區二十四區創業廣場負一層12-13-14號商鋪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際經營為集群注冊,被申請人現場聯系該公司負責人,案涉商戶客服主管到場配合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同日,案涉商戶作出《拒絕調解書》,內容為案涉商戶已將產品鏈接下架,產品資質齊全,支持退款不支持賠償。2024年5月13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舉報進行回復,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查,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防蚊驅蚊類產品認定的意見》(農辦法函〔2021〕19號)“如果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標明該產品具有防蚊驅蚊功能,無論其有效成分是化學成分還是植物源性成分,該產品都屬于農藥范疇,依法應當按農藥進行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 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第三條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綜上所述,我局不予立案,建議您向農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處理。依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對你提出的獎勵要求不予支持。2024年5月13日9點51分,以短信方式告知反饋結果。”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頁面截圖、《拒絕調解書》、案涉商戶進貨信息截圖、天貓商家后臺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三)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四)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六)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案涉商品屬于《條例》第二條中所稱農藥,其監督管理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法律適用正確,且已告知申請人向農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