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56號
申請人:張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5月11日在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開設的天貓店鋪saunaroom旗艦店買了一包泡腳藥包,訂單號:3882649140465526846。廣告頁面宣傳這個中藥包有減肥燃脂、祛痘、排毒祛濕、安神助眠的功效。收到貨后發現這個藥包沒有藥品批文,外包裝也沒有標注廣告所宣傳的功效。因商家涉嫌售賣不合格產品、發布虛假廣告。申請人于2024年6月1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不服,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所稱的實際經營地應是被舉報人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住所,也是其法定經營場所。被申請人系被舉報人的《營業執照》的辦理、頒發部門,且證照中載明的住所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號美的時代廣場1709號,屬于被申請人的轄區。被申請人有權限也有法定義務進行處置。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址營業,被申請人未進行變更登記、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未完全履行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未向網店平臺地監管部門和已經掌握的被舉報人其他經營地址的所在地監管部門發函協助調查,調取、固定證據,故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 平臺登記的關于在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淘寶平臺店鋪購買“草本足浴包”的舉報。2024年6月17日執法人員開展實地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案涉商戶不在本地,無法聯系不能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將該線索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決定不予立案。以上處置情況,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6月18日通過全國 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反饋。
經全國12315平臺記錄顯示,申請人自平臺開通以來,共投訴32次,舉報50次。申請人購買涉案商品時屬于一般消費者,但其申請復議的目的已經超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范疇,其行為不應被鼓勵和提倡。
被申請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進行處置,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5月11日在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開設的天貓店鋪saunaroom旗艦店買了一包泡腳藥包,訂單號:3882649140465526846。廣告頁面宣傳涉案產品有減肥燃脂、祛痘、排毒祛濕、安神助眠的功效。收到貨后發現沒有藥品批文,外包裝也沒有標注廣告所宣傳的功效。因商家涉嫌售賣不合格產品、發布虛假廣告,申請人于2024年6月1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商家進行舉報。2024年6月17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號美的時代廣場1709號開展實地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進行立案告知,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將原注冊地址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二十四區創業廣場負一層12-13-14號商鋪(集群注冊)變更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號美的時代廣場1709號。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頁面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認為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但并未提供足以證明案涉公司無法聯系的證據,案件仍處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狀態。同時,根據《市場監督投訴舉報暫行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本案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未明確告知舉報人應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亦未將涉嫌違法的線索移送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未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