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55號
申請人:周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3日拼多多平臺店鋪“公平鋪子”支付花費13.95 元購買“新疆葡萄干”一份,訂單編號:240303-085506149313054,商家通過極兔快遞:JT5257995085353發出,于2024年3月7日簽收。申請人打開食用發現問題后,于2024年4月24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2024年5月14日,申請人通過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告知得知已經結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回復不予認可。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并未完全履行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要求被申請人發函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家在平臺上違法經營的店鋪進行封停處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行細則》第六十條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2024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在湖南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接到關于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5月3日到達該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該店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此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該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無法聯系到負責人,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該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3、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電話已告知申請人,同時在規定期限內平臺都已進行回復。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3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府貝貝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的店鋪“公平鋪子”購買了“新疆直發吐魯番綠寶石葡萄干”一斤,支付價款11.95元。案涉商品從河南省鄭州市發出,至安徽省蕪湖市被簽收,快遞單號為:JT5257995085353。2024年4月24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稱其購買的案涉商品存在沒有合格證、虛假宣傳、以次充好、存在食品安全等問題,且案涉商戶無法提供案涉商品的來源證明、出廠合格證、農殘報告等檢測證明文件,請求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進行依法查處并告知申請人。2024年5月14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蓮花路550號東湖小區9棟101號-6-3156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2024年5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217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進行立案告知,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我局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我局在調查過程中一直未能與當事人取得聯系,對于涉嫌的違法事實難以確定致使案件無法繼續進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47條,對于該舉報我局決定終止調查。且移送到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局進行核查,建議舉報人搜集證據通過其他司法途徑進行維權。建議投訴舉報人向違法行為發生地或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另查明,2024年5月14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住所無法聯系,株洲市天元區府貝貝百貨商行被列入經營異常。
再查明,2024年7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株天市監(2024)第6-D4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內容為:“……該案件線索已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及物流信息照片、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頁面截圖、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217號《案件線索移送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被舉報商品網絡平臺交易地、發貨地、簽收地,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同時被申請人建議申請人向違法行為發生地或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符合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因涉嫌違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案件終止調查。”但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告知申請人,其不予立案的理由系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而終止調查屬適用法律錯誤。鑒于被申請人在隨后向申請人郵寄的書面告知中對上述錯誤已自行糾正,被申請人改變原行政行為,申請人仍要求撤銷被原行政行為,應確認原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2024年5月14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