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53號
申請人:張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2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7月3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因本案情況復雜,本府于2024年8月29日決定延期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6月13日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案外人株洲湘互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履職申請的事項為要求被申請人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掛號信單號:XA23915143536。被申請人于6月15日簽收。被申請人至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時,未告知申請人是否決定受理該投訴,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受理申請人的投訴,程序違法,申請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請人在株洲湘互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購買“金健泰香那米”的投訴舉報。
對于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已受理并依法展開調解。2024年6月24日,案涉商戶提供了《情況說明》,明確表示拒絕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被申請人終止調解。
對于申請人的舉報,經現場核查,案涉商戶經營場所內未發現被舉報商品“金健泰香那米”及其他“金健”牌大米銷售,因現場檢查未發現案涉商戶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以上處置情況,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5日制作《關于對株洲湘互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 (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60號),并郵寄給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10日,申請人在福欣旺超市購買了一包5kg裝金健泰香那米,支付價款35元。2024年6月1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株洲湘互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的過期的“金健泰香那米”。物流顯示投訴舉報信于2024年6月15日被簽收。被申請人依法對收到的違法線索展開核查,對申請人的投訴進行受理并依法展開調解。因案涉商戶明確表示拒絕調解并提供《情況說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被申請人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6月28日,向申請人郵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60號《關于對株洲湘互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
對于被申請人的舉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經營場所內未發現被舉報商品“金健泰香那米”及其他“金健”牌大米銷售,因現場檢查未發現被舉報人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標簽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60號《關于對株洲湘互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采購收貨單、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北景副簧暾埲擞?/span>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于2024年6月27日郵寄文書告知受理,已超過七個工作日。因被申請人實際已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并給予書面答復,申請人實體權益并未受到不利影響,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堅持要求確認被申請人超期一日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再次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告知職責已無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