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51號
申請人:王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3日對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答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復。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5月9日在株洲市天元區陽夢發食品店開設的拼多多店鋪“逸品軒生物科技”購買了一包木糖醇,該木糖醇存在以下問題:1.沒有凈含量;2.沒有配料表,違反食品安全法67條和GB7718條的規定;3.沒有制造商地址和聯系方式,違反GB7718第4.1.6條規定;4.該食品執行標準錯誤,標注GB2760,為添加劑使用標準,與該食品無關。以上問題說明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通過發貨物流查看發貨地為河南省鄭州市,該商家的實際經營地為湖南省株洲市,商家代發沒有履行查驗義務。商家銷售了22.9萬件,屬于嚴重違法違規。2024年5月13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起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3日回復稱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回復不服,遂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在株洲市天元區陽夢發食品店開設的拼多多店鋪“逸品軒生物科技”購買“木糖醇”的舉報。
對于申請人的舉報,經過實地核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案涉商戶不在本地,無法聯系不能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將該線索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的范圍,決定不予立案。以上處置結果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6月3日通過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告知。
經全國12315平臺記錄顯示,申請人自平臺開通以來,共投訴295次,舉報516次。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26日,申請人在天元區陽夢發食品店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逸品軒生物科技”購買了一包木糖醇,支付價款17.1元。商家通過申通快遞(777213602158135)在河南省新鄭市發貨,在山東省泰安市被簽收。申請人于2024年5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起舉報,舉報案涉商品存在沒有凈含量、配料表、制造商地址及聯系電話等問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30日對案涉商戶的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栗雨工業園區52區千禧實業生產輔助用房(1)201-5-6-130410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登記地址實際經營。2024年6月3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舉報不予立案,理由:“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我局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我局無法取證,對于你的舉報不予立案調查。并將該線索依法移送。”
另查明,2024年4月29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住所無法聯系,天元區陽夢發食品店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標簽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頁面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河南省新鄭市,簽收地為山東省泰安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
但被申請人僅在不予立案告知中僅說明因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無法取證而舉報不予立案,既未充分說明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也未明確告知舉報人應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且被申請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存在程序輕微違法,但鑒于該程序輕微違法未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且申請人通過本次復議已知悉應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撤銷不予立案的告知行為,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告知已無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