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97號
申請人:胡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動公開其所申請的第5項(石頭組全部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等政府信息)及第10項(成立天元區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項目鑿石片區征地拆遷指揮部的相關批準文件和依據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5項:石頭組全部宅基地使用詳細情況,包括宅基地審批、審核及結果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等信息是被申請人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明顯不屬于被申請人所稱屬于天元區自然資源局和征地協調服務中心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4日向申請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拒絕公開該政府信息,不履行主動公開的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10項內容,被申請人稱因天元區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項目鑿石片區征地拆遷指揮部已撤銷,相關資料及公章已銷毀無法提供。申請人不認可且認為該回復違法,理由如下:1、天元區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項目鑿石片區征地拆遷工作至今未完成,仍有部分房屋未依法完成征拆工作,其指揮部已撤銷明顯違法。2、天元區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項目鑿石片區征地拆遷部相關成立的文件和依據應當保存并存檔,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其存檔期限應為20年或30年,被申請人回復相關資料及公章已銷毀,明顯不當或違法。3、申請人所申請的內容,被申請人并未銷毀,只是拒絕向申請人公開。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應當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第九項的石頭組征地補償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五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宅基地使用詳細情況(包括審批、審核及結果等)的政府信息制定、保存主體并非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已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明確,其他內容可向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局、株洲市天元區征地工作協調服務中心了解獲取該信息,答復內容于法有據。此外,被申請人確無申請人第十項相關材料。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1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當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第一次補充和補正版)》,要求被申請人公開:“1、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申請人出具的書面回復,其中認為申請人的房屋存在嚴重影響規劃實施的情形和列入征收范圍的相關依據、憑證。2、石頭組征收具體實施情形、程序。3、農用地轉用審批單(最新的)。4、征地公告(最新的)。5、石頭組全部宅基地使用詳細情況,包括審批、審核及結果等。6、石頭組土地征收詳情及憑證。7、石頭組房屋征收詳情及憑證。8、石頭組土地是否被征收的依據和憑證。9、石頭組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詳情(含石頭組土地總畝數、單價,土地征收總款數據,及人均有多少補償款等詳細數據和憑證)。10、成立天元區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項目鑿石片區征地拆遷指揮部的相關批準文件和依據。”
2024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對申請人請求公開的第1、3、4、6、7、8、9項分別作出答復并提供相應附件。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10項內容因天元區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項目鑿石片區征地拆遷指揮部已撤銷,相關資料及公章已銷毀,無法提供,其他申請內容申請人可向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局、株洲市天元區征地工作協調服務中心了解獲取該信息并提供聯系地址。
申請人收到該答復后對被申請人答復書中的“第5項、石頭組全部宅基地使用詳細情況,包括審批、審核及結果等;”及“第10項、成立天元區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項目鑿石片區征地拆遷指揮部的相關批準文件和依據”回復不服,遂復議。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第一次補充和補正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024)湘0203行初23號《行政判決書》、(2024)湘02行終69號《行政判決書》《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項補償總表、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33區4期)項目公示榜照片、掛號信單號查詢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已經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因信息公開答復稱政府信息不存在而引發的爭議案件,行政機關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盡到合理的查找和檢索義務。本案被申請人并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已進行合理的查找和檢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