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96號
申請人:袁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92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中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92號《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并責令其限期重做。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11月4日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 (XA67786123237)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信,書面舉報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經營銷售的唐和唐牌L-阿拉伯糖為假貨,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受理投訴舉報,依法組織行政調解,責令被投訴人退貨退款并賠償損失;按照舉報獎勵辦法依法獎勵申請人;將案件處置結果書面回復。被申請人收到后向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稱:針對投訴,經現場核查,被投訴人登記的經營場所并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權限,依法不予受理。由于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決定不予立案,并已將相關線索依法移送。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有管轄權,被舉報人申辦相關證件時提供了虛假信息,被申請人應當實施處罰。被申請人消極作為導致被舉報人逃避處罰,適用法律不當,請求復議機關撤銷并責令依法限期重做。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0日通過拼多多APP 下單,在被投訴舉報人處購買“唐和唐牌L-阿拉伯糖”,付款13.4元。申請人稱根據生產商告知的LOGO變更事宜認為其買到的該產品是假貨,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被申請人2024年11月8日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當日到達注冊地址現場核查,發現該地址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并未在該地址經營,注冊留存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無法聯系到負責人。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對舉報決定不予立案,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同時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已電話告知申請人,并于2024年11月12日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92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申請人已簽收。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30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的店鋪“食品小店啊”購買了“唐和唐牌L-阿拉伯糖”,支付價款13.4元。2024年11月4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XA67786123237)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經營銷售的唐和唐牌L-阿拉伯糖為假貨,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責令退貨退款、賠償損失并要求獎勵,同時將處置結果書面回復。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6日簽收該投訴舉報信后,于2024年11月8日到達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注冊地址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黃河北路1318號大漢惠普軟件(湖南)信息產業園3棟廠房612-T851 (集群注冊)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被申請人發現該地址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并未在該地址經營,無法聯系到負責人。2024年11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92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并于2024年11月14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品購物截圖、商品外包裝照片、《舉報投訴信》、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92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郵寄單、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截圖、案件線索移送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反映所購買的商品為假貨,請求依法處理,責令退賠并要求獎勵,屬于同時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分別予以處理并在期限內告知,符合程序規定。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現場核查時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屬集群注冊網絡經營,被申請人不具備處理權限。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92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哇湛雨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