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95號
申請人:鄧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行為違法,于2024年11月15 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三十日審理,經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撤銷《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關于“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報名限制條款。
申請人稱: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發布《關于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通知上并沒有強制要求必須繳納物業費才可以報名換屆組候選人。
2024年3月11日,大嶺社區在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被申請人的指導下,公示換屆組成員名單。
2024年3月21日,大嶺社區張貼《公告》,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大會換屆工作正式成立。
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xxx小區粘貼《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其中有一條報名的限制條款:按時繳納物業費。這個限制性條款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條款,限制了很多業主積極報名業委會候選人,剝奪了業主參與本小區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2024年6月28日,申請人填寫了報名表,報名了參選業委會候選人。2024年7月26日,在已經報名的業主中,因為沒有交物業費,都接到了大嶺社區工作人員打電話通知必須交物業費,否則不能參選業委會候選人。
2024年7月23日上午9:30,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辦事處工作人員指導、監督康xxx換屆組會議。2024年10月25日,大嶺社區在小區張貼《關于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情況公布》,但是公布的名單里面,并沒有申請人的名字信息。因為康xxx沒選舉出第二屆業委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管理。由于被申請人對大嶺社區居委會進行行政指導、監督中的違法行為,導致大嶺社區張榜的報名通知明顯地剝奪了沒有交物業費業主參選業委會候選人的權利。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依法撤銷大嶺社區居委會2024年6月14日在康xxx小區粘貼《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中關于要求的報名條件:按時繳納物業費。綜上所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撤銷《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的報名限制條款:按時繳納物業費。
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表示知道候選名單中有自己的名字,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參選業委會。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鄧XX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沒有依據。2024年6月14日《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大嶺社區居委會公布,不是被申請人的行為。
二、《通知》沒有損害申請人的任何權益,也沒有損害康xxx小區其他業主的權益。撤銷該《通知》中的“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條款已無實際意義,且會延遲、影響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的產生。《通知》雖有按時繳納物業費的內容,但大嶺社區居委會并未限制欠繳物業費的業主報名參選第二屆業委會候選人,截止2024年6月28日,在被推薦、自薦或被提名的20位參選康xxx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報名人員中就有多名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申請人就是其中之一。懇請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鄧四海的全部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因康xxx首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選舉產生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布《關于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經公示后,大嶺社區于2024年3月21日張貼《公告》,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大會換屆工作正式成立。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xxx小區張貼《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內容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凡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責任心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業主,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繳納物業費,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均可被推薦、自薦或被提名為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請到大嶺社區領取登記表,由本人如實填寫后,在2024年6月28日之前,持登記表、身份證、一寸彩照1張及產權證復印件,屬共同產權的還須提交婚姻證明復印件到大嶺社區居委會進行登記。特此通知,希望廣大業主互相轉告,積極參與。”截至2024年6月28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共收到了20名業主遞交的報名表,均予以登記。2024年10月25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xxx小區公示欄中公示了20位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名單中備注顯示已繳物業費候選人12名,欠繳物業費候選人8名。
另查明,2024年11月30日,大嶺社區居委會在康xxx小區公示了9名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被申請人物業辦公室工作人員多次參加康xxx小區業委會換屆相關會議。2025年1月25日,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在康xxx小區業主群內發布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擴大會會議紀要,其中包含換屆組一致決定在現業委會候選人穩定的基礎上,在廣泛發動小區業主基礎上補充征集,歡迎小區廣大熱心業主的積極參與的內容。
以上事實有《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組成員候選人的通知》《公告》《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關于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情況公布及張貼照片、情況說明、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案件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對其申請保護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以及申請人參與選舉的合法權利是否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自康xxx小區首屆業委會任期屆滿后,被申請人轄區內的大嶺社區居委會組織成立了換屆組,召開換屆組會議,推動換屆工作逐步開展。大嶺社區作出案涉《征集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員的通知》系社區協助小區業主組織、推動業主大會的盡快召開,以實現保護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現已公示的多名業委會候選人組成來看,包含了多名已繳納和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大嶺社區發布的《通知》并未實質上影響申請人的實際合法權益,且征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系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準備性、過程性行為,目前康xxx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仍處于推選階段。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自述,因其自身原因不參選,不能認定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受到實質的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