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93號
申請人:劉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公開xxxx公館XX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備案的合同一份以及其他附件附圖附表。
申請人稱:2024年10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份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申請公開xxxx公館XX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備案的合同一份以及其他附件附圖附表。2024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稱上述申請公開的內容均不在其單位審批、制作和保存,也不在其單位信息公開范圍。申請人認為,根據《湖南省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被申請人作為株洲市天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備案并保存相關資料,其答復稱不在其審批、制作和保存以及不在信息公開范圍缺乏法律依據。
此外,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于2024年10月28日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中描述存在“xxxx公館住宅前期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申報審核表”,由此可以合理推出案涉小區是存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備案職責并在申請人申請時予以公開相關信息。
被申請人稱:根據被申請人的機構職能設定,相關日xxxx公館XX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備案合同以及其他附件附圖附表均不在被申請人處審批、制作和保存,也不在被申請人信息公開范圍。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內容為要求公開xxxx公館XX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備案的合同一份以及其他附件附圖附表。2024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向天元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去函檢索xxxx公館XX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備案資料。同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情況的說明》,告知申請人其申請公開的內容均不在被申請人處審批、制作和保存,也不在被申請人信息公開范圍。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情況的說明》《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情況的函》、檢索照片、《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情況的復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根據其申請內容進行了查找,但未查找到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據此,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情況的說明》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情況的說明》并送達申請人,符合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情況的說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情況的說明》。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