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91號
申請人:劉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永安社區居民委員會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本府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依法追加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永安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第三人,并延期三十日審理,聽取了各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的法定職責違法,督促并責成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2024年9月30日上午10點左右,永安社區未經申請人的許可,將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永安社區老屋組全體居民身份號碼信息、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在多處公共場所(已知誠城小區、王家坪街道)公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人身權。申請人當即用手機向被申請人報案,請求被申請人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到現場后,僅進行了簡單的詢問,沒有作出任何處理。永安社區侵害申請人人身權的違法行為至今沒有被制止且在延續。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1、申請人劉XX在2024年9月30日上午10時許,撥打了110報警稱,株洲市天元區永安社區工作人員在栗雨街道永安社區張貼《永安社區老屋組拆遷人員名單公示》,侵犯其人身權利。民警到達現場電話聯系社區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知其這是居民自治組織的行為,其人身權利并沒有受到侵害。如果申請人對此不理解可以自行前往永安社區或者辦事處了解具體事宜,申請人對此未提出異議。在此過程中,處警民警都是依法依規履行職務。
2、天元區永安社區工作人員在栗雨街道永安社區張貼《永安社區老屋組拆遷人員名單公示》的行為屬于居民自治組織的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劉建新對株洲市天元區永安社區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內容不理解、不認可,可以向其同級或上級政府部門反映或投訴。
第三人稱:為妥善解決老屋組歷史遺留問題,保障老屋組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社區分組對老屋組居民進行了上門摸底排查,并多次召集老屋組居民召開會議。基于對歷史的尊重、對民意的重視以及對現實情況的考量,決定按照不同地塊及家庭成員情況,對老屋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合理土地款分配。因此,必須對組內人口信息進行嚴格核實,并通過榜單進行公示,以便順利開展下一步的分配工作。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30日上午10時許,申請人撥打了110報警,稱株洲市天元區永安社區工作人員在栗雨街道永安社區張貼《老屋組居民戶籍信息公示榜(第一榜)》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被申請人民警到達申請人報警的誠城小區后,現場查看到張貼蓋有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永安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的《老屋組居民戶籍信息公示榜(第一榜)》,隨后被申請人電話聯系永安社區工作人員了解情況。經了解,被申請人現場告知申請人,該行為是居民自治組織的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如果申請人對此不理解可以自行前往永安社區或者辦事處了解具體事宜。
另查明,為解決老屋組歷史征拆中的遺留問題,永安社區于2024年9月29日,在永安社區居委會王家坪街道公告欄及誠城小區內張貼了《老屋組居民戶籍信息公示榜(第一榜)》,榜上列有:戶主姓名、家庭成員、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戶籍注銷情況及備注欄。在公示榜下方備注有:“此公示如有異議,請五個工作日內反映到永安社區。”并提供了永安社區的聯系電話及聯系人。
以上事實有永安社區上戶記錄及照片、會議照片、《接處警(事)件登記表》《栗雨派出所處警情況說明》、公示照片、處警視頻光碟、談話筆錄、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本案第三人永安社區為妥善解決申請人所在老屋組歷史遺留問題,將征地補償款公平公正地內部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對組內人口戶籍信息進行核實并公示,用于后期開展款項分配工作。永安社區在限定期限內對老屋組戶籍信息進行張榜公示,并在老屋組組民聚居處張貼,系為保障老屋組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并未明顯超過合理限度。
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對申請人報警事項進行核查,當場判斷認為本案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口頭方式告知申請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