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86號
申請人:魏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投訴湖XXXX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因案情復雜延期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近期多次收到涉事公司撥打的推廣金融貸款營銷活動電話,其多次撥打并對相關活動進行營銷,要求申請人添加企業微信,接受其營銷活動。該公司長期向申請人手機撥打垃圾騷擾電話,其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獲取個人隱私,欺詐消費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申請人于2024年10月4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同月6日被申請人簽收。2024年10月21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稱:“因您未在被訴方處實際消費購買商品或服務,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于你的投訴我局不予受理,該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6日9:54通過短信形式向你進行告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私自捏造法條,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不清,未履行法定職責。
首先,被申請人所述:“該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6日9:54通過短信形式向你進行告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6日簽收,10月16日告知,已超出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法律規定,其超期告知違法。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被申請人10月16日的送達為無效送達,申請人座機電話未接收到。被申請人于10月21日,用郵寄方式送達了被申請人落款日期為2024年10月18日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被申請人超過了7日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其行政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稱因申請人未在被訴方處實際消費購買商品或服務,所以不予受理,法條適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但被申請人所述,與第十五條所有規定完全不相符,被申請人法律適用明顯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涉事公司撥打的推廣金融貸款營銷電話,侵犯了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隱私權,生活安寧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其利用技術手段,變換多個號碼,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接受其金融貸款服務。被申請人理應受理該投訴。同時,申請人依法申請組織聽證審理,并請求收到復議答辯當日向申請人電子郵箱郵寄答辯。
聽取意見過程中,經申請人要求向申請人簡單敘述被申請人答復書相關內容,與申請人確認意見以申請書為準。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請人關于投訴舉報湖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的信函。
對于申請人的投訴,經核查,因申請人未提供消費購買記錄等證明存在消費權益爭議的事實,且申請人實際并未消費購買商品或服務,僅為接到被投訴人的營銷電話,未發生消費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之規定,對于該投訴被申請人依法不予受理。同時該投訴不予受理決定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10月16日9:54通過短信形式向申請人進行告知,并于2024年10月18日通過信函郵寄給申請人再次進行告知。
對于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開展實地核查,被舉報人湖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從事云通訊企業服務平臺經營,其主管部門為通信管理局,根據湘通局舉〔2024〕218號《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回復書》的內容,被舉報人申請的固定電話“073128294572”符合入網規定。經現場調查及聽取通話錄音,未發現該公司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同時,由于申請人并非被投訴舉報人的消費者,因此不認定被舉報人作為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事實。對于該舉報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此外,被舉報方未經同意撥打商業性電話的行為,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已進行過相應處置,要求被舉報人對申請人的號碼進行屏蔽處理,并要求該公司嚴格按照合同要求,規范使用固定號碼。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未經同意撥打商業性電話未提供明確、便捷的取消方式,依法對被舉報方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進行改正。
以上處置結果,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10月18日制作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85號《關于對湖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并郵寄給被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1日,申請人接到號碼為“073128294572”的電話,該號碼目前歸屬于湖南德服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通話時長為20秒。
申請人向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舉報湖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舉報人)存在違規撥打營銷電話、非法收集個人信息等問題。2024年7月30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作出湘通局舉〔2024〕218號《回復書》,告知申請人湖南電信已要求被投訴舉報人對申請人號碼進行屏蔽處理,并要求被投訴舉報人規范使用固定號碼,對于申請人舉報的“非法收集個人信息”的問題不屬于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的管轄范圍,建議申請人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反映。該回復書已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
2024年10月4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投訴舉報人存在侵犯個人隱私、非法發送商業性虛假廣告、虛假宣傳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職、查處并調解賠償,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6日簽收。2024年10月11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898號高科總部壹號一期605室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被投訴舉報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30211MA4PRKMN7Q,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現場未發現被投訴舉報人涉嫌虛假宣傳、從事金融貸款經營活動的行為。2024年10月1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送短信告知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其投訴不予受理,舉報將進一步調查核實。2024年10月18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株市監天元責改(2024)6-A85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被投訴舉報人立即改正未經消費者同意撥打商業性電話且未提供明確、便捷的取消方式的行為,并當面送達被投訴舉報人。同日,被投訴舉報人作出《整改報告》和《報告》,向被申請人報告整改情況。
2024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85號《關于對湖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不予受理,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并告知被申請人已對被投訴舉報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10月20日,被申請人郵寄該告知函,于2024年10月21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通話記錄截圖、湘通局舉〔2024〕218號《回復書》、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現場檢查筆錄、短信告知截圖、株市監天元責改(2024)6-A85號《責令改正通知書》《整改報告》和《報告》、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85號《關于對湖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上述規定明確了投訴的定義范圍。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由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接受、處理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并非國家網信部門,雖不具有處理侵犯個人信息隱私等投訴舉報事項的法定職責,但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職。對于申請人的聽證申請,本府認為本案不符合應當聽證的情形,對于該聽證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