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84號
申請人:鄧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市場監管(2024)第7-262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中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市場監管(2024)第7-262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中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舉報XXxxx超市經營瀏陽市掌中勺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7月25日生產的230克/袋湘西外婆菜配料鹽干菜存在2處違法行為:未標示鹽干菜的原始配料;鹽干菜食品名稱不屬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被申請人應按照申請人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但其核查“鹽干菜可以不用展開標識”,未對“鹽干菜”食品名稱是否屬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進行核查,認定的事實與申請人舉報的事實不一致。被申請人根據2023年9月23日湖南省食品質量安全技術協會和長沙市湘菜連鎖餐飲協會聯合發布的“團體標準”《預制湘菜外婆菜》未能有效證明“鹽干菜”未標示其原始配料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3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與適用手冊》第六十四條理解與適用,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援引的《市場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由條、款、項組成,被申請人沒有援引具體的條、款、項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表示被申請人答復書提供的檢測報告日期過久,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8日接到申請人的舉報信。2024年10月1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長沙市XXxxx百貨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負責人陪同。現場檢查發現天口味湘西外婆菜陳列在食品貨架上,銷售價格為5元/瓶,負責人現場提供了進貨票據及檢驗報告,并現場表示如對貨物有質疑可以退貨退款,拒絕其他調解。
天口味湘西外婆菜230克的配料是依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2及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五條,按照生產工藝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規定進行標注的。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3中要求,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天口味湘西外婆菜配料之中的鹽干菜位序排列配料表,實際生產添加比例為14%完全低于食品總量25%。根據2023年9月23日發布的湖南省食品質量安全技術協會和長沙市湘菜連鎖餐飲協會聯合發布的團體標準-《預制湘菜外婆菜》對“鹽干菜”有標準要求,可以不用展開標識。湖南省食品質量安全技術協會是受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監處委托,由湖南省食品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中心和省食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等6家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而成立的權威機構,是湖南省食品企業所有相關標準的制定者和發起者,具有可查可審可溯源的權威性,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均已發布。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26日,申請人在長沙市XXxxx百貨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購買了天口味湘西外婆菜一份,支付價款5元。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和舉報信》,投訴舉報其在長沙市XXxxx百貨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購買的天口味湘西外婆菜配料表中“鹽干菜”的標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請求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長沙市XXxxx百貨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進行檢查并查處,對申請人進行書面答復和獎勵。,被申請人收到該《投訴和舉報信》后于2024年10月11日對長沙市XXxxx百貨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投訴舉報人證照齊全,同時提供了涉案商品供應商、生產商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涉案商品陳列于貨架上,配料表中標明有“鹽干菜”,生產日期為2024年7月25日,保質期為270天,銷售價格為5元。涉案商戶負責人提供該產品的檢驗報告,并提供T/HNSZA004-2023團體標準《預制湘菜外婆菜》證明涉案商品配料標注符合規定,該產品為合格產品。涉案商戶負責人表示申請人可以退貨退款,對于申請人其他訴求表示拒絕調解。2024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市場監管(2024)第7-262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對其提出的獎勵要求不予支持,并郵寄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品購物小票、《投訴和舉報信》、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商家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供應商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商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標簽檢測報告、《預制湘菜外婆菜》團標標準、XXxxx商場來貨記錄、《關于口味湘西外婆菜230克說明》、市場監管(2024)第7-262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依法進行了核查,對長沙市XXxxx百貨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要求被投訴舉報人提供了涉案產品的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經綜合認定,被申請人認為涉案商品配料表標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