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77號
申請人:劉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強決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0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并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強決字〔2024〕第018號《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為了配合政府搞好城市建設,申請人原有合法房屋被拆遷。當時簽訂了《拆遷私房協議》。由于蓮花管理處管理不善,造成申請人無房源安置,申請人為了解決住房和生活來源問題,于2004年9月23日自籌資,在本安置區空地內建了簡易平房屋作為臨時過渡房(申請人全家至今還是無房戶)。申請人認為:一、被申請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無法律授權,屬于違法行為。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因此作出的株天政復字〔2024〕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復議維持決定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二、株洲市xxxx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的依據不足,是違法取得。三、申請人唯一的房屋,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也不適用《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性措施。四、申請人唯一的房產,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不應受到被申請人違法的行政處罰。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是有權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城市行政管理職責,對轄區內違建行為進行查處。二、申請人實施了本案所涉違建違法行為。三、被申請人依法執法,對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行為,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該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行為前進行了調查,申請人于2008年至2009年間在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湘銀社區廬山路27號蓮花宿舍小區旁的一塊空地內搭建了一棟一層磚混結構約254平方米的構筑物,沒有取得任何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另外,此土地使用權屬于案外人株洲xxxx有限責任公司,土地證號株國用〔2007〕第A1365號。該土地使用權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對涉案構筑物拆除。被申請人行政拆違立案后,通過詢問當事人、現場勘驗等程序,認為申請人違建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依法作出株天限拆告字〔2024〕第018號《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申請人對告知書未提出異議,被申請人遂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申請人收到該限拆決定文書后,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復議機關依法審查后作出株天政復字〔2024〕66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申請人的該限拆決定。申請人對該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起訴至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行政復議決定,該院審理后作出〔2024〕湘0203行初174號行政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申請人對該行政判決書不服,上訴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湘02行終18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被申請人的案涉限期拆除違法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經司法判決確認。被申請人催告申請人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未果后,被申請人遂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株天強決字〔2024〕第018號《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即案涉具體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經審理查明:涉案構筑物(房屋)位于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街道湘銀社區廬山路27號蓮花小區旁的空地。2020年6月12日,株洲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向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城管辦遞交了《關于請求依法拆除違規建筑物的報告》,請求對方立即拆除附近居民在該公司土地上違規搭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樣。經株洲市天元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認定,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申請人對現場進行勘驗,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2024年3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了株天限拆告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并于當日郵寄送達。2024年3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限拆決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該《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經本府復議維持,并經兩級法院判決維持。
2024年6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限拆催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2024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強決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關于嵩山路街道辦事處四處疑似違建進行合法性認定函的復函》《關于請求依法拆除違規建筑物的報告》、株國用〔2007〕第A136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現場照片、株天限拆告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及送達回證、〔2024〕湘 02行終187號《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4〕湘0203行初174號《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株天限拆催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株天強決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聽取意見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認定。
本府認為: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被申請人是處理本案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權主體。2006年株洲市天元區已整體納入城市規劃區,申請人于2008年搭建案涉房屋,違反了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且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始終存在,涉案房屋持續處于違法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本案申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經催告逾期未拆除。被申請人作出案涉株天強拆決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天強拆決字〔2024〕第018號《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