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75號
申請人:黃X
申請人:唐X
申請人:劉XX
申請人:黃XX
申請人:龍XX
申請人:胡X
申請人:聶XX
申請人:楊XX
申請人:劉XX
申請人:謝XX
申請人:陽X
申請人:李X
申請人:鄧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黃xx等13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作為違法,于2024年10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10月17日作出的《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確認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指導、監督職責,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立即監督完成湖南XX物業公司與株洲XXXX物業公司的承接查驗報告,向康XXX全體業主公布和復印給申請人。
申請人稱:湖南XX物業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第二次發布公告,確定在4月30日退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康XXX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在被申請人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4月30日進入康XXX小區進行應急管理。在5月份之內,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應該與湖南XX物業進行承接查驗工作。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入康XXX小區6個月遲遲沒有公開承接查驗報告,也不同意業主復印承接查驗報告。
2024年9月14日,申請人代表劉XX等人去大嶺社區提交書面訴求,要求復印康XXX小區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湖南XX物業公司的承接查驗報告。在大嶺社區沒有答應后,申請人代表立即到被申請人處提交《行政履責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并在被申請人的行政監督指導下,大嶺社區立即復印康XXX小區承接查驗報告給申請人。2024年10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證明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沒有對大嶺社區進行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不存在有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湖南XX物業公司的承接查驗報告可復印。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本應當在5月份內完成的承接查驗項目,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由于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業主的知情權喪失。
被申請人稱:一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的內容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內容不一致。被申請人收到的內容是:“請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并在泰山路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監督、指導下,立即復印康XXX小區承接查驗報告給我們”,并不是行政復議申請書所稱“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立即監督完成湖南XX物業與株洲XXXX物業的承接查驗報告,向康XXX全體業主公布和復印給申請人”。
二、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沒有依據,懇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
第一,依據法律規定,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進行物業承接查驗。《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行物業承接現場查驗。
第二,對于應急管理,法律沒有規定應當進行承接查驗。康XXX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于2023年6月任期屆滿,第二屆業主委員會還未選舉產生,原物業服務企業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退出,康XXX小區的物業現處于應急管理階段,由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康XXX項目物業進行應急服務管理。對于應急管理,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尚未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可以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應急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十名以上業主可以聯名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應急管理。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組織不超過一年的基本保潔、秩序維護等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三,據被申請人了解,原物業服務企業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應急管理服務企業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沒有承接查驗報告,但有一個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且申請人已從大嶺社區居委會復印。
經審理查明:因康XXX首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選舉產生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2024年3月12日,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關于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函告》,決定在2024年4月30日正式從康XXX小區撤出物業服務。2024年4月29日,大嶺社區組織業主對三家物業公司投票,最終確定了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駐康XXX小區進行應急管理。2024年5月9日,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進行簽字確認,承接查驗康XXX重要設施設備。
2024年9月14日,5位申請人作為業主代表同其他業主一起向大嶺社區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復印康XXX小區承接查驗報告。隨后,5位申請人又立即前往被申請人處提交《行政履責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讓申請人復印康XXX小區承接查驗報告。
2024年10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告知申請人,經了解大嶺社區沒有原物業服務企業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應急物業服務企業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承接查驗報告,同時告知康XXX小區目前在應急管理階段,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及應急物業服務企業有一個交接清單,業主可以到大嶺社區復印。
2024年10月25日,唐X、劉XX位申請人在大嶺社區復印了《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
另查明,鄧XXXX于2024年9月29日,就業主們要求被申請人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完成湖南XX物業和株洲XXXX物業的承接查驗報告,并復印給申請人的事項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履職申請后,已在合理期間內就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對大嶺社區進行了指導監督并就申請事項向申請人作出回復,且申請人已從大嶺社區獲取了社區內保存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于2024年11月28日決定復議駁回該案5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在聽取意見的過程中,申請人謝海斌及劉秋蓮表示對申請行政復議一事不知情,不知曉其身份信息及身份證復印件為何出現在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中。
以上事實有《關于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函告》《關于復印應急管理物業承接報告的申請書》《行政履責申請書》《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行政履責申請回復函》、康XXX小區相關資料歸檔登記表、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作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案件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是否具有處理申請人申請事項的法定職責,以及如具有相應職責,申請人是否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三)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此外,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于未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本案多位申請人向大嶺社區遞交申請,并立即要求被申請人對社區不履職進行監督,而后又在被申請人履職的合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在收到履職申請后,已在合理期間內,就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對大嶺社區進行了指導監督,并告知申請人前期物業服務公司與現應急管理物業公司之間并沒有承接查驗報告的事實,同時告知業主可前往社區復印《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現業主已取得《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復印件。如申請人對此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申請人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指導監督行政行為違法的請求不成立。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