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73號
申請人:羅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馬家河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羅X信訪事項的回復意見書》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0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立案審查后,本府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信訪回復,對申請事項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7日向國家信訪局提交了關于株洲市天元區馬家河鎮重金屬(鎘)污染區的百姓在污染土地上種植糧食,請求提高補助及解決天元區未按當時承諾導致上千村民社會保障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障代扣問題。2024年10月15日申請人收到馬家河街道辦事處作出的信訪回復,申請人對回復不服,認為新馬村村民補助過低,政府承諾未履行,上千村民依然在污染土地上討生活,政府承諾社保醫保代扣問題沒解決。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4月20日、4月21日通過網上信訪分別向湖南省信訪局、國家信訪局進行投訴反映關于新馬“鎘”超標事件造成癌癥患者率上升問題、“鎘”區污染補助的問題、居民社保繳納的問題。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5日、5月 29日書面予以答復處理。因申請人對答復處理意見不服,多次網上投訴。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羅X信訪事項的回復意見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9日,申請人向國家信訪局反映關于株洲市天元區馬家河鎮重污染區(鎘)的居民社保及補助問題。2024年10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羅X信訪事項的回復意見書》,對申請人提出的事項進行答復。申請人對該回復不服,遂復議。
以上事實有《關于羅X信訪事項的回復意見書》、申請人父母羅義明、郭偉清社保代扣承諾書、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本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羅X信訪事項的回復意見書》系對申請人提出信訪事項的解釋說明,并未設置新的權利義務,未給申請人增加新的負擔,依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所列舉的受案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受理條件,應當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羅X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