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67號
申請人:周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處理其在全國12315所錄入投訴單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0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申請人的補正,經審查,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7月19日通過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查處其在美團外賣XXX局(株洲店)購買的檳榔存在無產品外包裝,無日期,無生產廠家信息的“三無”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問題。申請人投訴到12315平臺,被申請人在介入處理過程中存在包庇縱容商家這種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存在違法和失職。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9日接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投訴單,投訴其在被投訴人湖南XXXX有限公司的美團網店購買的檳榔無產品外包裝,無生產日期,無產品衛生許可條碼屬“三無”產品。收到該起投訴后,2024年7月24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湖南XXX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鋪注冊地址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黃河南路。店內收銀臺懸掛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二類醫療經營許可備案,商家主要從事線上超市配送服務。執法人員在店內檢查并告知有消費者投訴,美團訂單號為3101154272998338789,店長查詢該訂單表示顧客購買的檳榔是枸杞檳榔,門店銷售價格為100元一包,線上平臺銷售價格為116元,都是由片區經銷商供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款檳榔,該款檳榔有獨立包裝,背面印有標簽標識并現場拍照。商家于2024年7月30日提供情況說明,產品本身自帶有包裝,為了方便顧客,在線上購買頁面已告知了可提供拆包及不拆包選項,可自行進行選購,如消費者對該款產品有質疑,可以退貨退款。
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27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反饋內容如下:經查,該經營戶在美團網購頁面已標注原包發貨或老板幫忙拆包發貨,已告知消費者所購買選擇權利。被投訴人提交情況說明,表示可以接受退貨退款,拒絕賠償。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
經系統查詢發現,申請人對該情況在同一時間投訴不同兩家主體,時間前后相差15分鐘,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購買動機產生了合理質疑,其行為可能存在非基于正常消費維權目的的情形。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10日,申請人在湖南XXX有限公司 的美團網店購買了伍子醉檳榔 。申請人于2024年7月19日通過全國12315投訴端向被申請人反映,其購買155元的檳榔無產品外包裝、無生產日期、無產品衛生許可條碼,屬“三無”產品。2024年7月24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湖南百源利百貨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鋪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黃河南 X。店內收銀臺懸掛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二類醫療經營許可備案,商家主要從事線上超市配送服務。經查詢該訂單,申請人購買的檳榔是枸杞檳榔,門店銷售價格為100元一包,線上平臺銷售價格為116元,由片區經銷商供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款檳榔,該款檳榔有獨立包裝,背面印有標簽標識并現場拍照。2024年7月30日,商家提供情況說明稱,產品本身自帶有包裝,且在線上購買頁面已告知了可提供拆包及不拆包選項,可自行進行選購,如消費者對該款產品有質疑,可以退貨退款,但表示拒絕賠償。
2024年9月27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反饋,被投訴人在美團網購頁面已標注消費者可選擇拆包發貨權利以及被投訴人可以退貨退款,對于賠款的請求表示拒絕。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
以上事實有購買訂單截圖、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詳情截圖、現場筆錄、現場商品照片、營業執照、《情況說明》、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及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被投訴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涉案投訴具有依法作出處理的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處理,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申請人的賠償訴求,申請人根據規定終止調解,并將處理決定告知了申請人,符合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決定告知了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