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50號
申請人:田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2日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復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對舉報株洲市天元區樂紋百貨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答復申請人;3、確定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3月23日在株洲市天元區樂紋百貨商行經營的淘寶店鋪鼎甘韻白茶購買了一盒陳皮白茶,花費了138元,屬于預包裝食品,規格是一盒180克(30克X6),訂單號是 2096236525035764587。此產品的生產廠家是六妙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編SC11435098200707。產品名稱:窖藏經典66(陳皮白茶),類型:緊壓含茶制品。申請人收到該產品陳皮白茶發現生產許可有問題。申請人于2024年6月3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并提供了4 份證據材料,申請人后于2024年6月12日告知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4年6月6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6月8日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案涉商戶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此投訴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無法聯系到負責人,無法取證,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該商行涉嫌無生產資質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淘寶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該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處置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2日寄出株天市監(2024)第6-D3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株天市監〔2024〕第6-D40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并于當日電話告知舉報人處置詳情。被申請人已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3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樂紋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鼎甘韻白茶”購買了一盒“六妙白茶(窖藏經典)2018年陳皮白茶”一條共180克,支付價款138元。商品在山東省濟寧市被簽收。2024年6月3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存在案涉商戶存在無證生產或冒用他人生產資質、案涉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組織調解并責令案涉商戶召回產品、對案涉商戶立案查處、獎勵舉報人、書面告知處理結果、賠償損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5日簽收。2024年6月8日,被申請人對涉案商戶的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蓮花路550號東湖小區9棟101號-6-2307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地址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2024年6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2024〕第6-D3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株天市監〔2024〕第6-D40號《投訴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于2024年6月17日簽收。2024年6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185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4年6月11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住所無法取得聯系,株洲市天元區樂紋百貨商行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標簽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185號《案件線索移送函》、株天市監〔2024〕第6-D3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監〔2024〕第6-D40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物流信息、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反映所購買的商品“六妙白茶(窖藏經典)2018年陳皮白茶”涉嫌無證生產或冒用他人生產資質、案涉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法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等問題,訴求包含調解、賠償、查處等內容,屬于同時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分別予以處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規定。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淘寶平臺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區,簽收地為山東省濟寧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雖然被申請人未明確告知申請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但被申請人已實際將違法線索移送至平臺所在地市監部門處理,被申請人的處理行為并未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
對于申請人要求組織調解、聽證的請求,因行政復議案件的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因本案商家非實地經營,無法聯系,被申請人無法調解;此外,本案不屬于應當聽證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本府對于申請人的組織聽證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