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53號
申請人:鄧XX
申請人:唐X
申請人:陽X
申請人:黃XX
申請人:劉XX
申請人:文XX
申請人:馬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黃山路466號
法定代表人:萬忠順,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主任
申請人鄧XX等7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不作為違法,于2024年10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行政指導、監督職責,立即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立即提供復印應急管理物業公司所有外包合同:保潔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設施維保外包合同、綠化維護外包合同、電梯維保合同、垃圾清運合同、電梯廣告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人稱:湖南XX物業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第二次發布公告,確定在4月30日退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康XXX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在被申請人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4月30日進入康XXX小區進行應急管理。
2024年9月26日,申請人代表劉、唐為保障知情權,向大嶺社區申請立即復印應急管理物業公司所有外包合同:保潔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設施維保外包合同、綠化維護外包合同、電梯維保合同、垃圾清運合同、電梯廣告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至今沒有給申請人。
2024年9月26日,申請人代表劉、唐到被申請人處提交《行政履責申請書》,請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指導大嶺社區立即復印康XXX小區應急管理物業的所有分包合同給業主,但被申請人至今沒有履責。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沒有行政不作為。
申請人2024年9月26日提出指導監督申請,2024年10月8日申請復議,期間只有12日,行政機關60日的職期限并未屆滿申請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沒有依據,
二、被申請人所知悉的情況是,在康XXX小區進入應急管理后,大嶺社區與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簽訂了《關于康XXX小區物業服務應急管理的協議》,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康XXX小區進行應急服務管理,該公司是否分包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大嶺社區不知情,沒有申請人所提及的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保潔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設施維保外包合同、綠化維護外包合同、電梯維保合同、垃圾清運合同、電梯廣告合同等所有外包合同。
被申請人在收到指導監督復印康XXX小區應急管理物業服務外包合同的申請后,要求大嶺社區向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核實相關情況,現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已將物業服務外包合同復印件提供給大嶺社區,申請人可以到大嶺社區復印相關物業分包合同和合同相對方的營業執照。
經審理查明:因康XXX首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選舉產生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2024年3月12日,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關于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函告》,決定將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從康XXX小區撤出物業服務。2024年4月29日,大嶺社區組織業主對三家物業公司投票,最終確定了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駐康XXX小區進行應急管理。
2024年9月26日,7位申請人作為業主代表向社區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復印應急管理物業公司所有外包合同包括:保潔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設施維保外包合同、綠化維護外包合同、電梯維保合同、垃圾清運合同、電梯廣告合同以及上合同相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024年10月30日,7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行政履責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讓業主復印應急管理物業公司所有外包合同。
2024年10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履責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已建議大嶺社區向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核實、獲得相關物業外包合同復印件,申請人可以到大嶺社區居委會復印。當日,申請人黃建偉、劉愛春到大嶺社區居委會復印了7份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外包合同。
以上事實有《關于復印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外包合同的申請書》《行政履責申請書》《行政履責申請答復書》及郵單、《關于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函告》、康馨家園相關資料歸檔登記表、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的不作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但申請人于2024年9月26日向大嶺社區處遞交申請,并在同日要求被申請人對社區不履職進行監督,而后又在被申請人履職的合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已在收到申請人的履職請求后對申請事項進行指導監督并向申請人作出書面回復,申請人亦已在社區處復印了相關物業外包合同復印件,故申請人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指導監督職責行為違法的請求不成立。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7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