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49號
申請人:徐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其限期內重做。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購買到超范圍使用營養強化劑的食品,在2024年6月6日向被申請人提出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回復,申請人不服,遂復議。涉案商家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為被申請人,登記場所為被申請人管轄區域,行政區域劃分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被申請人有對此案件的管轄權,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應當立案查處。 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應予撤銷重做。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在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的淘寶平臺店鋪購買“凝膠糖果”的舉報。對于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開展實地核查,案涉店鋪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案涉店鋪不在本地,被申請人將該線索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以上處置結果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6月18日通過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告知。
經全國12315平臺記錄顯示,申請人自平臺開通以來,共投訴137次,舉報156次。申請人購買涉案商品時屬于一般消費者,但其通過12315平臺進行舉報且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予以獎勵,如其訴求未得到全面支持繼而申請復議,其申請復議的目的已經超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范疇,其行為不應被鼓勵和提倡。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4日,申請人在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Amy德國代購”購買了“德國dm超市mivolis小熊糖”一份,支付價款38.8元。商品在山東省濰坊市壽光市被簽收。2024年6月6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向被申請人舉報案涉商品存在未貼中文標簽、超范圍使用食品強化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查處,并說明接受協商。2024年6月14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注冊地址:天元區嵩山路街道栗雨工業園區52區千禧實業生產輔助用房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登記地址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進行告知,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2年8月22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天元區華旺權食品店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全國12315平臺截圖、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系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處理其舉報的結果不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淘寶平臺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區,簽收地為山東省濰坊市壽光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
但被申請人僅在不予立案告知中說明“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而未明確告知舉報人應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且被申請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存在程序輕微違法,但鑒于該程序輕微違法未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且申請人通過本次復議已知悉應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已無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