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52號
申請人:鄧XX
申請人:唐X
申請人:陽 X
申請人:黃XX
申請人:劉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鄧XX等5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辦事處行政不作為違法,于2024年9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指導監督職責,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完成湖南XX物業和株洲XXXX物業的承接查驗報告,向康XXX全體業主公布和復印給申請人。
申請人稱:湖南XX物業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第二次發布公告,確定在4月30日退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康XXX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在被申請人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XXXX4月30日進入康XXX小區進行應急管理。在5月份之內,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應該與湖南XX物業進行承接查驗工作。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入康XXX小區5個月遲遲沒有公開承接查驗報告,也不同意業主復印承接查驗報告。
2024年9月14日,申請人代表劉XX、陽X、黃XX、唐敏、羅X等人去大嶺社區提交書面訴求,要求復印康XXX小區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湖南XX物業公司的承接查驗報告、應急管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的聯系方式、物業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聯系方式。在大嶺社區沒有答應后,申請人代表立即到被申請人處提交《行政履責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并在被申請人的行政監督指導下,社區立即復印康XXX小區承接查驗報告給申請人,被申請人不予答復。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本應當在5月份內完成的承接查驗項目,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由于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業主的知情權喪失。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沒有行政不作為,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沒有依據。
申請人2024年9月14日提出指導監督申請,2024年9月29日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期間只有15日,行政機關60日的履職期限并未屆滿,申請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沒有依據。
二、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指導、監督大嶺社區代行業委會職責,立即在監督下完成湖南XX物業與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XXXX的承接查驗報告,向康XXX全體業主公布和復印給申請人,沒有依據。
第一,《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第二,康XXX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第二屆業主委員會還未選舉產生,原物業服務企業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已退出,由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康XXX項目物業進行應急服務管理,沒有法律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與新應急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有物業承接查驗報告。
三、據被申請人了解,大嶺社區沒有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這兩家公司的承接查驗報告,但有一個交接清單《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
經審理查明:因康XXX首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選舉產生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目前由大嶺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2024年3月12日,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關于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函告》,決定將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從康XXX小區撤出物業服務。2024年4月29日,大嶺社區組織業主對三家物業公司投票,最終確定了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株洲XXXX物業公司進駐康XXX小區進行應急管理。2024年5月9日,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株洲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進行簽字確認,承接查驗康XXX重要設施設備。
2024年9月14日,5位申請人作為業主代表同其他業主一起向大嶺社區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復印康XXX小區承接查驗報告。隨后,5位申請人又立即前往被申請人處提交《行政履責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導、監督職能,讓申請人復印康XXX小區承接查驗報告。
2024年10月25日,唐、劉2位申請人在大嶺社區復印了《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
以上事實有《關于復印應急管理物業承接報告的申請書》《行政履責申請書》《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關于湖南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函告》、康XXX小區相關資料歸檔登記表、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案件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是否具有處理申請人申請事項的法定職責。
根據《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三)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本案5位申請人于2024年9月14日向大嶺社區遞交申請,并立即要求被申請人對社區不履職進行監督,而后又在被申請人履職的合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在收到履職申請后,已在合理期間內,就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對大嶺社區進行了指導監督。現申請人唐、劉已取得《康XXX重要設施設備臺賬清單確認表》復印件。如申請人對此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申請人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指導監督職責行為違法的請求不成立。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5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