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48號
申請人: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天元區美味延延百貨食品店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 2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拼多多店鋪“天元區美味延延食品店”購買了一袋斑斕粉,通過查詢得知該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于2024年5月25日通過掛號信:XA26682096044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案涉商戶,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8日簽收,于2024年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全面調查職責,未依法查明違法事實并對電子數據進行取證,對于在公司注冊地未找到案涉商戶并不屬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且案涉商戶仍在正常經營。申請人提供了初步的違法證據,也符合立案情形,被申請人應當立案調查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法律依據適用不當,有違法行為未立案全面調查已然構成行政不作為。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30日接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舉報內容為:投訴舉報人出于生活需要在2024年4月26日通過拼多多店鋪“廣西橫縣特產經營部”購買了一包斑斕粉250g,花費了18.6元,訂單編號:240426-182232094220890,郵政快遞:9874879082094,于4月28日簽收。包裝上委托商:廣西橫州市萱鳴食品經營部,被委托商:廣西南糧食品有限公司。申請人通過查詢得知廣西政府回復未將斑斕粉作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對使用斑斕葉(香露兜葉)生產加工斑類食品,不予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于2022年8月25日發布《關于注銷廣西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汁糕)(Q/DTQ0001S-2021)備案的通知》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衛政申復 (2022)0322號)的答復,明確表示國家衛生健康委未批準斑葉為新食品原料,亦未將其納入食藥物質目錄。該產品存在添加以非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健康與生命權。申請人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被申請人投訴舉報。
2024年6月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天元區美味延延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鋪注冊地址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長江南路779號6樓631號-2928,現場未發現該店在此經營,被申請人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及拍照取證。通過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該公司經營者賴杰明身份地址為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撥打注冊留存電話(18569607593)顯示為空號,被申請人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核實相關舉報信息,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6日,申請人在天元區美味延延食品店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廣西橫縣特產經營部”購買了斑斕粉1包,支付價款18.6元。商品從廣東省東莞市發出,在廣東省佛山市被簽收。2024年5月25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案涉商戶涉嫌銷售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2024年6月6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長江南路779號6樓631號-2928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被申請人決定對舉報案件不予立案。2024年6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移(2024)7-240號《關于對天元區美味延延食品店線索移送函》將案件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內容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由于無法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同時我局將此違法線索移送給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的市場監管(2024)第7-242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2024年6月7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天元區美味延延食品店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投訴舉報信、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天市監移(2024)第7-240號《關于對天元區美味延延食品店線索移送函》、市場監管(2024)第7-242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廣東省東莞市,簽收地為廣東省佛山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
但被申請人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僅說明“未實地經營,無法取得聯系”未充分說明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存在程序輕微違法。但鑒于該程序輕微違法未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且被申請人已將涉嫌違法的線索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已無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