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47號
申請人:湯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株洲市若恩百貨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被申請人立案調查。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拼多多電商平臺買到案涉商鋪宣傳可以減肥的產品,收貨后發現是壓片糖果,屬于虛假宣傳。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其在拼多多電商平臺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回復稱案涉商鋪未在登記注冊地址經營,無法核實處 理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發現商家存在異常經營的違法行為,并未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要求被申請人發函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家在平臺上違法經營的店鋪進行封停處理。登記主管部門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被申請人作為營業執照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此違法經營行為應當由被申請人進行查處。
被申請人稱:對于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開展實地核查,案涉商鋪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案涉商鋪不在本地,無法聯系不能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將該線索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以上處置結果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6月18日通過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告知。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28日,申請人在株洲市若恩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FORMOLINEL112保健食品旗艦店”購買了“白蕓豆酵素咀嚼片”一盒,支付價款23元。商品通過極兔快遞(JT5278668501220)自江西省南昌市發出,在山東省濟寧市被簽收。2024年6月5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內容為案涉商戶銷售的商品涉嫌虛假宣傳,請求案涉商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進行賠付并請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2024年6月7日,被申請人對株洲市若恩百貨商行注冊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栗雨工業園區52區千禧實業生產輔助用房(1)201-5-6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案涉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回復:“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2年6月21日,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株洲市若恩百貨商行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商品物流信息、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后,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于網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系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地,本案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發貨地為江西省南昌市,簽收地為山東省濟寧市,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管轄權限。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
但被申請人僅在不予立案告知中說明“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而未明確告知舉報人應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且被申請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存在程序輕微違法,但鑒于該程序輕微違法未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且申請人通過本次復議已知悉應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已無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