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42號
申請人: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的決定違法。經審查,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該投訴仍在處理階段,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決定之后再尋求救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2024年6月20日
注:送申請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