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141號
申請人: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張喜文,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是否立案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存在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情形。申請人于2024年4月8日通過掛號信函 (XA67881233033)郵寄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于同年4月10日簽收,后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收到被申請人行政回復內容。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決定的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掛號信后,于2024年4月24日對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案涉商戶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行為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 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職責,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6日,申請人在株洲易贊商貿有限公司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saunaroom旗艦店”購買了“同仁堂藍莓葉黃素眼貼”一盒,支付價款11.8元。2024年4月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內容為投訴舉報案涉商戶在廣告頁面的宣傳內容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行為,請求被申請人進行處置并對申請人進行舉報獎勵,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0日簽收。2024年7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場監管天元(2024)第7-402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2024年7月21日郵寄,申請人于2024年7月23日簽收。
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表示被申請人向其郵寄了一個舉報答復內容,認為被申請人自行收集證據,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以上事實有購物訂單截圖、《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株市場監管天元(2024)第7-402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物流信息、電話聽取意見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本案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違法。鑒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已向申請人郵寄書面告知材料,再次責令被申請人履職已無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