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26號
申請人:曹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5號)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9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虛假年報舉報一直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責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履職申請)書(掛號函XB14303822737),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日作出了《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5號),被申請人處理舉報及履職申請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對于被舉報人虛假寫虛假年報的信息違法行為查處,屬于被舉報人的職權范圍,被申請人適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是錯誤的。同時被申請人忽略了履職申請的內容“責令被舉報人限期變更登記信息,逾期不辦理則依法給予處罰,將辦理結果告知本人”,該履職申請應有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舉報(履職申請)書》,被舉報人為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被申請人接舉報后,執法人員開展實地核查,被舉報方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因被舉報方不在本地,無法聯系不能進行調查取證認定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將該線索依法移送至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以上處置結果,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9月2日制作《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5號,并郵寄給申請人。同時,對于被舉報方涉嫌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淘寶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被申請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進行處置,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30日,申請人在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開設于淘寶平臺的店鋪“若欽麻麻小店”購買了巖燒面包芝士煉乳味90g,支付價款17.01元。2024年8月16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掛號函XB14303939037),認為案涉商品的食品配料表中標有二氧化鈦,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4年8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68號《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舉報處理結果告知函》,載明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2024年8月27日,申請人郵寄《舉報(履職申請)書》(掛號函XA84857418637),認為被舉報人填寫的年報信息虛假,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填寫虛假年報的行為查處,責令被舉報人限期變更登記信息,并將上述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2024年8月30日被申請人簽收該舉報(履職申請)書。經查,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栗雨工業園區52區千禧實業生產輔助用房(1)201-5-6-1302675,登記機關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2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戶注冊地址開展實地核查。涉案商戶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5號《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內容為:“……經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未在登記地址經營,其登記的經營場所非實際經營地。被申請人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狀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舉報人的行為發生地不在本轄區內,對于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7日被申請人郵寄《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申請人于2024年9月8日簽收。
另查明,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系,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于2023年9月1日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舉報(履職申請)書》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5號《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案件線索移送函》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收集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三)向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四)依法責令市場主體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五)依法查詢涉嫌違法的市場主體的銀行賬戶;(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涉嫌填寫虛假年報的行為,被申請人作為案涉商戶的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立案調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告知申請人其不具有管轄權,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A75號《關于對天元區蘭菁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