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24號
申請人: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9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稱:2024年3月21日,申請人在被投訴舉報人(株洲市如仕百貨商行)處購買減肥咖啡,到貨后發現涉案產品僅是款普通食品,不符合其廣告宣傳,故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處(投訴舉報信物流單號:XA37667911344),被申請人于3月29日簽收。時至2024年9月9日,申請人只收到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無法聯系及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未收到有關本案的投訴事項完整的處理回復,終止調解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超期未處理,構成程序違法。申請人已經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證據足以認定被投訴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對被投訴人處以行政處罰。該案屬于被申請人管轄,也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被申請人仍未查處,被投訴舉報人也仍在進行違法行為,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仍在受到侵害。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接到關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4月3日寄出《投訴受理決定書》株天市監(2024)第6-D15號,當日執法人員到達該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此投訴舉報做出如下處理:
1、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該商行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辦理經營主體變更登記,并督促當事人協助被申請人調查。3、由于被申請人依法已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一直在等待該店鋪負責人聯系被申請人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同時一并處理此投訴。至今該店鋪并未聯系被申請人。
經核查,該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處置后,執法人員于4月3日寄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株天市監〔2024〕第6-D8號,告知舉報人處置詳情,舉報人表示有異議。被申請人積極補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株天市監(2024)第7-3號,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如仕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輕盈佳人”購買了黑咖啡一盒,支付價款23元。涉案商品從江西省南昌市發出,在廣東省惠州市被簽收,快遞單號為:JT5262059638227。2024年3月25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內容為投訴舉報涉案產品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調解、查處、書面回復并責令被投訴舉報人召回問題產品。2024年3月29日,被申請人簽收該《投訴舉報函》。2024年4月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株洲市如仕百貨商行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蓮花路550號東湖小區9棟101號-6-386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涉案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天市監(2024)第6-D15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和株天市監(2024)第6-D8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2024年4月7日郵寄,申請人于2024年4月9日簽收。2024年4月26日,被申請人郵寄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86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違法線索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郵寄2024年9月25日,申請人于2024年9月26日簽收。
另查明,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系,株洲市如仕百貨商行于2023年7月12日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頁面截圖、《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天市監(2024)第6-D15號《投訴受理決定書》、株天市監(2024)第6-D8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株天市監案移字(2024)6-B86號《案件線索移送函》《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涉案產品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調解、查處、書面回復并責令被投訴舉報人召回問題產品,屬于同時投訴舉報,應分別予以處理。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對投訴處理的規定,投訴受理之后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與被投訴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終止調解決定適用的法律錯誤且明顯超過合理期限告知申請人,應當予以撤銷。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經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發貨地及簽收地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并非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被申請人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舉報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并且已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建議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和舉報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