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23號
申請人:石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9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的行為違法,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27日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份投訴舉報函(關于舉報株洲市天元區啟紫百貨商行銷售的“豆奶粉500g”),掛號信單號為:XA31105933144。后經郵政系統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31日簽收。但其至今仍未告知申請人關于舉報是否立案。申請人認為,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截止至今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對于該案是否立案,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2024年8月1日接到關于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4年8月3日執法人員到達案涉商戶注冊地址發現為集群注冊地址,該店也并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被申請人對此舉報做出如下處理:1、根據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該地址并未發現其商戶在此經營,無實體店鋪,注冊留存電話為空號,無法聯系到負責人,無法取證,被申請人依法將該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并在全國公示網進行公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該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案件線索發函至拼多多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3、現場核查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電話已告知申請人。并于8月3日寄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45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啟紫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
被申請人已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法定義務,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23日,申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啟紫百貨商行開設于拼多多平臺的店鋪“宏財食品配料”購買了“豆奶粉”500克,支付價款10.5元。涉案商品從河南省駐馬店市發出,在廣東省佛山市被簽收,快遞單號為:78433253418408。2024年7月27日,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函》,內容為投訴舉報涉案產品未標注分類、營養成分表、生產者聯系方式、地址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規定,請求被申請人書面受理投訴舉報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責令涉案商戶退還貨款并賠償、對涉案商戶作出行政處罰及獎勵投訴舉報人。2024年7月31日,被申請人簽收該《投訴舉報函》。2024年8月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株洲市天元區啟紫百貨商行注冊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蓮花路550號東湖小區9棟101號-6-2502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涉案商戶未在注冊地址實地經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45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啟紫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內容為告知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其投訴不予受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2024年8月5日,被申請人郵寄株天市監移字(2024)6-B260號《案件線索移送函》,將案件違法線索移送至平臺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查明,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系,株洲市天元區啟紫百貨商行于2024年8月2日被列入經營異常。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投訴舉報函》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天元處告字(2024)第6-B45號《關于對株洲市天元區啟紫百貨商行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株天市監移字(2024)6-B260號《案件線索移送函》、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后,經現場核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注冊地無實體店鋪,無實際經營行為,屬網絡經營;被舉報商品網絡交易地點為淘寶商城所在地、發貨地及簽收地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區范圍。被申請人并非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并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未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行政機關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